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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國慶長假過了大半,有些加了班的勞動者反映單位不會全額支付假期的加班費,而是以節(jié)后補休等方式代替。對此,勞動保障部門指出,在10月1日至3日這3天法定假日里,采用事后調(diào)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資,這是不合法的。 按《勞動法》及配套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國慶7天長假中,10月1日至3日是法定節(jié)假日,用人單位應向在此期間加班的勞動者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并且不得以調(diào)休等方式代替。 10月4日至7日為勞動者法定休息日,如果用人單位在此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而且,加班工資的基數(shù)不得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 在某餐飲企業(yè)打工多年的陳先生也反映,能按時拿到工資就算不錯了,3倍的加班工資想都沒想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