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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陳博)因工作不順,30歲的王女士跳下鐵道橋準備自殺,卻因被途經(jīng)此處的吊車軋斷雙臂并截肢,她起訴吊車車主、司機和車輛投保公司,索賠15萬元。被告方則認為原告跳橋輕生,拒絕擔責。 近日,昌平法院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王女士訴稱,去年6月22日,由于工作不順,她準備從昌平區(qū)一鐵道橋跳下。當時,一名警察在橋上和她溝通,另一名警察在橋下攔截車輛。但一輛吊車執(zhí)意通過,導致她墜橋后被吊車碾軋,最終雙臂截肢。 王女士起訴吊車司機、車主及保險公司賠償醫(yī)藥費等15萬元。 “雖然王女士從橋上墜落會受傷,但早有民警攔車,足以避免被撞傷的情況發(fā)生。由于吊車司機沒按民警指揮強行通過,才造成本次交通事故,他應該賠償王女士?!蓖跖康拇砺蓭煆娬{(diào)。 庭審時,被告吊車司機稱,事發(fā)時,他跟著前方的車流往前走,當時有民警在指揮。突然原告從天而降,摔在吊車的保險桿上又掉在地上,他當即剎車。 “她是自殺,為什么要我賠償呢?”司機及其代理人稱,原告跳橋的目的就是輕生,吊車不應承擔責任。 保險公司也認為,既然司機不存在過錯,保險公司自然也沒理由擔責。 昌平法院認為,該案屬于道路交通事故。原告明知有被撞可能仍跳橋,存在故意;事發(fā)時正值紅燈變綠燈,民警沒進行正式的攔車行為,司機對事故發(fā)生不存在過錯。因此,駁回王女士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