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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7億元國有金融不良資產轉讓價格不足債權的1%,而購買人隨后僅用購買債權中的一筆(約占總額1.4%),不但收回1800萬元投入,還可獲得效益800萬元。長城資產公司沈陽辦事處對一起金融資產處置過程中的暗箱操作,引發(fā)當事人和公眾強烈質疑。 近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不良資產的債權轉讓糾紛案。案件的焦點集中在巨額不良資產轉讓行為程序是合法、是否存在惡意串通等問題。 目前,沈陽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審查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沈陽辦事處一案有犯罪事實”已決定“對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沈陽辦事處涉嫌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案”立案偵查。 轉讓價格僅為債權總額的0.96% 記者了解到,該債權轉讓糾紛案緣于一起委托拍賣不良資產事件,委托人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沈陽辦事處,買受人為自然人郝希仁,拍賣方為遼寧中正拍賣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13日,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沈陽辦事處與遼寧中正拍賣有限公司簽訂一份《委托拍賣合同》,約定將“遼南資產包”(含鞍山、營口、遼陽、盤錦2721戶債權,債權總額186,629。78萬元,及24項物權資產(其中有房屋、土地、車輛、設備等)進行拍賣,起拍價為1800萬元,轉讓價格為債權總額的0.96%。 12月15日,中正拍賣公司在《遼寧日報》刊登拍賣公告,對該標的的拍賣信息及競買登記條件做出公告及聲明。僅僅過了7天,12月22日,拍賣公司舉行拍賣會,經過一輪競價,自然人郝希仁以1800萬元的底價競得,成為債權的買受人。 2010年,本溪物資貿易中心作為給“遼南資產包”一債務人擔保人,在了解到上述債權轉讓有一系列違法違規(guī)行為時,作為利害關系人向沈陽中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該債權轉讓無效。此前,沈陽中院已經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本溪物資貿易中心不服一審判決,向遼寧省高院提出上訴。 轉讓程序存在諸多違法之處 據悉,為解決金融不良債權轉讓過程中國有資產流失問題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3月下發(fā)了《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遼南資產包”拍賣公告日期2006年12月15日,拍賣日期為12月22日,即公告期為7天。而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公告管理辦法》第7條規(guī)定:“采取資產包轉讓處置項目,應在資產處置審核機構審核至少22個工作日前刊登公告?!倍税钢械呐馁u公告期僅為7天,限制了大量競買人參與競拍。 更主要的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規(guī)定,拍賣國有資產,必須對資產價值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價值確定拍賣保留價。而作為處置國有資產的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沈陽辦事處,并沒有拿出其18億多元“遼南資產包”的評估報告,1800萬元的底價如何確定,并未有根據。 此案涉及的債權轉讓還牽涉到備案問題。根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公告管理辦法》第16條規(guī)定,“遼南資產包”因數(shù)額高達18億多元,其轉讓之事應報財政部備案。而長城資產公司并未辦理備案手續(xù)。 依據拍賣公告,競買人如有意登記參與競買,應當于拍賣5日前繳納競買保證金100萬元并領取競買號碼,但法院調取的一份名為《競買登記單》的證據記載來看,郝希仁在繳納保證金時,竟然是當場支付了1700萬元,且是將其中的1600萬元直接支付給了被上訴人長城公司,另100萬元支付給了中正拍賣公司。遼寧省社科院財政金融研究所所長張獻分析,在尚未開始拍賣之前,已預付絕大部分款項,說明競拍人與拍賣公司早已惡意串通,事先內定好了買主,并交付了幾乎全額價款,完成了本次交易。這導致拍賣會淪為毫無意義的一場假戲,使“公平、公正”、“價高者得”的拍賣原則形同虛設,并最終導致巨額國有資產低價流失,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我國拍賣法第37條、65條規(guī)定,“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不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蓖瑫r,根據最高院會議紀要第六條第七項之規(guī)定:“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guī)定進行拍賣的,應當認定債權轉讓行為無效。” 對此,長城公司沈陽辦事處稱:該債權包不存在轉讓價格過低,惡意損害國有債權問題。另外,長城公司系公司制管理,其處置債權行為系商業(yè)行為,有權自主決定債權處置的相關事宜包括處置價格問題。 本溪物資貿易中心經調查后發(fā)現(xiàn),該巨額債權在拍賣過程中有眾多違法違規(guī)之處,隨后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債權轉讓合同無效。沈陽中院一審判決后,本溪物資貿易中心不服判決,上訴到遼寧高院。 截止發(fā)稿,法庭仍未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