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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曾是勞動模范,卻因貪欲而墮落。昨天,吳順弟站在市一中院第六法庭的被告席上接受審判,檢方指控他身犯三宗罪,涉案金額超過2800萬元。 法庭上,年滿61歲的吳順弟身著白色短袖襯衫、黑色長褲,表情平靜。他原是閔行區(qū)梅隴鎮(zhèn)黨委副書記,曾任梅隴鎮(zhèn)隴興村黨總支書記、上海隴興(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上海華興實業(yè)公司總經理、上海點聚實業(yè)有限公司董事長。 檢方查明,吳順 第一節(jié)是貪污事實:2002年至2003年10月,吳順弟利用職務便利,指使他人將隴興集團和華興公司價值98萬余元的資產以支付水電費等名義轉移、隱匿。2002年至2003年3月,在上海隴興房地產發(fā)展有限公司(系隴興集團全資子公司)轉制期間,他指使吳雪林以支付華興公司房租、職工獎金、隴福苑小區(qū)供電設施費、綠化費等名義,分別虛增90萬元、50萬元和69萬余元三筆款項,致使隴興公司凈資產減少209萬余元。2005年至2006年,吳順弟等人將上述200余萬元資產私分、揮霍殆盡。 第二節(jié)是受賄事實:2002年下半年,吳順弟利用職務便利,經與吳雪林、殷建德等人(均另案處理)商定,由上述人員以點聚公司和自然人李明德的名義,與上海森都實業(yè)有限公司共同出資成立上海森隴房地產發(fā)展有限公司,并將隴興村429坊1丘(梅隴酒家)地塊交該公司開發(fā)。2004年9月至2006年10月,森都公司法定代表人竇長彥先后多次給予吳順弟等人“投資回報”款共計1750萬元,其中吳順弟分得700余萬元。2006年9月,吳順弟還收受了竇長彥給予“購車款”86.5萬元。 第三節(jié)是挪用公款事實:2002年8月至2003年6月,吳順弟利用職務便利,將隴興集團、華興公司697萬余元公款給森都公司、點聚公司和李明德等自然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 公訴機關認為,吳順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產308萬余元,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836萬余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挪用公款697萬余元進行營利活動,應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吳順弟對檢方的指控有不同看法。他對自己貪污308萬元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不承認受賄和挪用公款。他說:上世紀90年代,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從事經營活動很普遍。我以前投資了,就應該得到回報,這是作為公司股東的利潤分紅,是我的合法所得。至于挪用公款罪,那只是自己當時資金緊張,短期借用后肯定會歸還的。公訴人當場一針見血地指出:吳順弟擔任公司股東,都與他的職務存在利益關系,這顯然是不正常的。 吳順弟曾是上海市勞動模范,但近年來村民幾十人、甚至上百人多次上訪反映他利用改制侵吞村集體資產等問題。 市一中院將擇日作出一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