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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廉江國土局副局長復職 女兒曾發(fā)微博鳴冤

來源:大洋網(wǎng) 2011-06-12 08:38:51

  公務員熱議“如何執(zhí)行命令而避免‘背黑鍋’”,律師建議——

  執(zhí)行書面意見 究責方可脫身

  “何耘韜案”引起社會上對公務員如何執(zhí)行上級命令的熱議。

  “就像一群人去偷稻谷一樣,負責收割和賣的人不抓,就抓那個挑稻谷的人,讓挑稻谷的人背黑鍋。”何耘韜稱,他先前已向廉江市政府多次反映,表示該項目開發(fā)商未按規(guī)定繳納全部土地出讓金,不能發(fā)證,市政府先后修改會議紀要就是他盡責

最好的證明。他最終簽下同意意見是頂不住上級部門壓力,因此過錯不在他。

  對此,有律師建議,公務員在執(zhí)行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上級命令時,應當據(jù)理力爭;如果上級硬要執(zhí)行,公務員應該讓上級形成書面意見,以備日后追究責任時自證清白。

  湛江市國土局:類似“何耘韜事件”工作中常有

  對該案件,湛江市國土局有關人士稱,如果要追究未收齊土地出讓金就簽發(fā)土地證的責任,也只是追究廉江市國土局的責任,與廉江市檢察院和市政府無關。由于有廉江市政府修改會議紀要等相關證據(jù),一般來說作為負責執(zhí)行上級命令的的何耘韜并沒有什么責任。該人士認為,檢察院在這樣的情況下還立案并向法院起訴,明顯是多此一舉。

  湛江市國土局有關人士稱,其實類似何耘韜的事情在平時工作中很常見,領導有的情況下是口頭或是在電話中吩咐辦事,事后又沒有補上條子,作為下級很難辦事,“說多了領導會不高興,說你辦事不力,不按程序走出了事又要下級背黑鍋,領導可以推得一干二凈”。

  律師支招:可書面反映并為脫責留底

  針對這種情況,廣東博浩律師事務所的胡周雄律師說,根據(jù)《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公務員執(zhí)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zhí)行的,公務員應當執(zhí)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zhí)行的后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zhí)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p>

  公務員在執(zhí)行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上級命令時,應當據(jù)理力爭,如果上級硬要執(zhí)行,公務員應該讓上級形成書面意見,以備日后追究責任為自己證實開脫。

  胡周雄律師稱,在該案件中,何耘韜將市政府修改會議紀要作為他盡責的證據(jù)并不充分,如果何耘韜當時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向上級部門反映,那就可以撇清責任。但何耘韜只是以口頭意見向上級部門反映,因此廉江市檢察院向法院起訴并無過錯。

  從整個過程來看,廉江市法院也是按程序辦事,玩忽職守罪一般判3年以下,如果像該案件證據(jù)不足,法院一般會讓被告決定是否認罪,如果被告認罪就判緩刑或不予處罰。這種情況在實際中很常見。何耘韜在不認罪的情況下被判刑6個月也符合法律程序。

  胡周雄說,在被告被法院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后,被告人也無法申請國家賠償,申請國家賠償是要法院做出無罪判決,但在廉江市法院允許被告取保候審,后來廉江市檢察院撤訴后,其實該案已經(jīng)不了了之。

  案件回顧

  2005年7月,時任廉江市國土局副局長的何耘韜,在開發(fā)商金都公司未繳足土地出讓金的情況下簽發(fā)土地證。何耘韜稱在此前曾多次以口頭意見的形式向市政府領導反映此舉違反規(guī)定。出于招商引資等考慮,市政府修改會議紀要,允許“暫收40%土地出讓金辦證”。何耘韜稱自己是被迫執(zhí)行上級命令簽發(fā)土地證。

  2009年1月,廉江市檢察院對何耘韜一案立案偵查。廉江市國土局通過民事訴訟,追繳金都公司所欠110多萬元土地出讓金和滯納金,又以修建市政道路的形式返款。

  2010年7月6日,廉江市檢察院正式向廉江市法院起訴。

  2011年2月22日,湛江市國土局向廉江市委市政府發(fā)函,力證何耘韜的行為不構成職務犯罪。

  2011年4月8日,廉江市政府向廉江市法院和檢察院發(fā)函,稱何耘韜雖有“工作失誤”,但其目的是配合政府工作,建議從輕判處。

  2011年4月14日,何耘韜被逮捕,次日該案一審宣判,以玩忽職守罪獲刑6個月。何耘韜提起上訴。

  2011年5月16日,何耘韜正在讀高三的女兒,發(fā)布微博講述父親的遭遇,為父親喊冤,引起眾多網(wǎng)友關注。

  2011年5月24日,湛江市中級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所依據(jù)部分事實不清,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2011年5月25日,廉江市法院另組合議庭重新審理該案,并決定對何耘韜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2011年5月27日,廉江市檢察院以“案件事實、證據(jù)有變化”為由申請撤訴,廉江市法院準許撤訴,并取消對何耘韜的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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