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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本報訊 發(fā)生在去年8月30日的一名山東籍菜販殺死南通城管案件,南通市中級法院昨天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兇手侯欽志犯故意殺人罪,處以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并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50余萬元,同時,法院還作出對其限制減刑的判決。這也是《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實施以來,當地首次適用限制減刑。 執(zhí)法起糾紛,城管被菜販刺死 2010年8月30日早晨5時許, 劉小兵被緊急送往南通市第一人民醫(yī)院,雖經醫(yī)院全力搶救,終因傷勢過重,不幸身亡。遇難時,劉小兵才31歲。劉小兵從部隊轉業(yè),2009年剛被崇川區(qū)城管局和平橋中隊錄用為城管隊員。劉小兵遇難后,被當地相關部門認定為因公殉職。 非預謀犯罪,判死緩但限減刑 法院查明,侯欽志,山東棗莊人,23歲,小學四年級文化,在南通以販賣水果為業(yè)。庭審中,侯欽志的辯護人提出了應以故意傷害罪定罪和城管執(zhí)法不公引發(fā)本案等辯護理由。南通中院審理認為,城管隊員劉小兵受單位指派參與執(zhí)法,雖未及時出具暫扣清單,但并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過錯,兇手侯欽志持刀強行索要電子秤,是導致矛盾激化的直接原因,因此對辯護理由不予采納。 審理法官介紹了量刑依據,認為侯欽志暴力抗法,主觀惡性極大,犯罪后果極其嚴重,論罪當判處死刑,但鑒于其非預謀犯罪,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不立即執(zhí)行。因其罪行極其嚴重,人身危險性較大,依照最新法規(guī),對其采取限制減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