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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發(fā)首例緩刑限高令 被告2年內(nèi)不得高消費

來源:青島晚報 2011-05-25 16:14:12

????晚報上午訊 在練歌房喝了點酒,李明和好友劉某一語不合發(fā)生爭執(zhí)。情急之下,他抄起啤酒瓶將劉某打成輕傷。上午,李明在市北法院一審領緩刑。同時,他接到了法院的 “緩刑禁令”,禁止他在兩年內(nèi)從事高消費活動,包括,購買房產(chǎn)、車輛,出入高檔娛樂場所,乘坐飛機、軟臥等。據(jù)了解,這是島城法院按照刑法修正案,發(fā)出“緩刑限高令”首案。

????案發(fā)前,31歲的李明 (化名)是島城某供熱站臨時工。 2009年

2月19日23時許,李明與好友劉某某、牛某某等人在本市包頭路上的一家練歌房喝酒。期間,李明和劉某言語不合發(fā)生爭執(zhí)。情急之下,李明抄起啤酒瓶將劉某的頭部和面部打傷。 2010年5月20日,李明被警方抓獲。

????經(jīng)法醫(yī)鑒定,劉某的傷情構成輕傷。在此案審理過程中,劉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李明賠償損失。經(jīng)市北法院主持調(diào)解,雙方達成協(xié)議,由李明自愿賠償被害人劉某十六萬元。記者了解到,其中6萬元李明已于2011年5月10日付清,余款10萬元于2011年6月起每月支付200元。

????市北法院認為,李明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李明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可對其從輕處罰。鑒于李明自愿認罪,且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同時,因為李明附帶民事賠償義務尚未履行完畢,禁止其在緩刑執(zhí)行期間從事高消費活動。

????今日上午,市北法院對此案一審宣判。李明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同時,禁止李明在兩年內(nèi)從事高消費活動。“因為李明還有部分賠償款沒有支付,我們按照刑法修正案 (八)限制他高消費?!笔斜狈ㄔ盒掏ジ蓖ラL田懷安介紹,“如果在兩年的期間內(nèi),有人發(fā)現(xiàn)李明觸犯了 ‘禁止令’,我們將按照社區(qū)矯正機關的提醒,撤銷緩刑。”(記者 王萌 通訊員 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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