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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報訊 由于兒子薛某12年沒有支付贍養(yǎng)費,77歲的母親邵某一怒之下向法院起訴。昨日,記者從青島黃島法院獲悉,按照分家單的約定,法院判處兒子薛某付給母親邵某養(yǎng)老金1萬元及各類糧食若干,并要求薛某在給付贍養(yǎng)費的同時,還應定時探望母親邵某。 七旬老母怒告不孝兒 “兒子從小就沒了父親,我?guī)е黄鸶募?,與李某結婚。我含辛茹苦將他養(yǎng)大成人,并幫他蓋房、娶妻。”77歲的邵某說,后來,兒子薛某跟同母異父的弟弟發(fā)生沖突,還打傷他們老兩口,就再也沒有盡贍養(yǎng)義務,就連繼父患病去世,兒子再沒出過一分錢?!拔叶啻握覂鹤铀饕狆B(yǎng)費,他以種種理由為借口就是不給,無奈之下,我只好到法院起訴?!鄙勰痴f。 12年未履行贍養(yǎng)義務 “12年前,我將所有的積蓄借給同母異父的弟弟小李,事后向小李要錢的時候,小李挑起事端,我們產生矛盾,我媽又護著他。從那以后,我就沒有付給老人贍養(yǎng)費,母親有低保加上其它收入大約每月700多元,能基本滿足生活。”老人的兒子薛某表示。 經法院審理查明,1980年,繼父李某及邵某曾與薛某及另兩個兒子分家,并形成分家單,其中記載:“養(yǎng)老事宜:每年上交養(yǎng)老糧,每月上交養(yǎng)老金15元……”1999年,薛某與同母異父的弟弟小李因經濟糾紛發(fā)生矛盾,此后,薛某未履行贍養(yǎng)義務至今。 法院判決定時探望母親 法院認為,子女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yǎng)費的權利?,F邵某已77周歲,處于無勞動能力的狀態(tài),兒子薛某應該按照分家單的約定履行對母親邵某的贍養(yǎng)義務。 “分家單約定養(yǎng)老金為每月15元,因分家距今時間較長,當時約定的每月15元顯然已不能滿足邵某的養(yǎng)老需要,應適當調高,應將12年的養(yǎng)老金酌情調整為1萬元,其余為小麥1800斤、玉米600斤、大豆240斤、花生油96斤、花生米120斤?!狈ü俦硎?,兒子對母親的贍養(yǎng),不僅僅是經濟上的給付,還應當包括精神上的慰籍、扶助等贍養(yǎng),薛某在給付贍養(yǎng)費的同時,還應定時探望母親邵某。(記者 劉海龍 通訊員 神維東 王曉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