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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小商販扎死兩城管終審獲死刑 當庭喊不服

來源:人民網 2011-05-10 10:08:02

  今天,沈陽市小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終審宣判。法院終審時維持了一審判決,判處夏俊峰死刑。夏俊峰的辯護律師認為,“故意殺人”的罪名不能成立,夏俊峰應為正當防衛(wèi)。

  夏俊峰,遼寧省鐵嶺縣人,案發(fā)前與妻子在沈陽擺攤為生。2009年5月16日,夏與妻子在沈陽市沈河區(qū)南樂郊路與風雨壇街交叉路口附近擺攤時,被沈陽市城管執(zhí)法人員查處,后夏俊峰隨同執(zhí)法人員到沈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沈河分局濱河勤務室接受處罰。

  檢方指控,在接受處罰期間,夏俊峰因故與申凱、張旭東等人發(fā)生爭執(zhí),遂持隨身攜帶的尖刀先后猛刺申凱胸部、背部,張旭東胸部、腹部及張偉腹部等處數刀,致申凱、張旭東死亡,張偉腹部損傷程度為重傷。案發(fā)后夏俊峰逃離現場,于當日15時許被公安機關抓獲。

  而據夏俊峰家屬透露,夏俊峰在庭審中稱,自己先被踢了一腳,后又被打了下身,彎下腰時摸到口袋里的小刀,劃拉了幾下自己也不知道。辯護律師認為,該案的起因是城管申凱、張旭東等十幾人進行野蠻執(zhí)法,夏俊峰不屬于故意殺人,其行為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條件。

  庭審的焦點是夏俊峰在扎傷兩名城管隊員時是否挨打。

  終審判決書中指出,當天執(zhí)法人員亮明身份后,對液化氣罐進行登記保存,夏俊峰阻攔,雙方有拽、奪液化氣罐的肢體接觸,不屬于毆打。而且在二審調查時,夏俊峰也否認有毆打行為,其承認是主動提出和執(zhí)法隊員回隊里,再接受處罰,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而且夏的傷痕更符合雙方拉扯形成的狀態(tài),證人證言也不能證實有毆打的情況,因此正當防衛(wèi)的意見不能成立。此外,法院也駁回了夏俊峰“自首”的辯護意見。

  夏俊峰的妻子張晶在接受人民網記者采訪時說:“當時我在場,還有好多人都在現場看到了夏俊峰挨打。我們找了6個證人證明夏俊峰被打了,這些證人都愿意到法庭作證,但是沒有獲準出庭?!痹诜ü傩x判決書后,夏俊峰高喊:“不服,他們亂說?!?/p>

  張晶表示,在案發(fā)后,他們一家的生活陷入困境?!拔揖涂棵總€月我姐給我900塊錢,夏俊峰爸媽每個月1000多的收入來維持一家四口的生活,還要每個月給夏俊峰寄500元生活費。可是我們都愿意賠償受害人。”張晶說和夏俊峰年邁的母親都去找過被害人的家屬,“帶著水果去看人家,給人家下跪,想問問人家要多少賠償??墒侨思也徽??!睆埦П硎?,為保丈夫一命,將繼續(xù)申訴。

  相關案件: 北京小販崔英杰殺城管

  2006年8月11日下午,海淀城管大隊海淀分隊副分隊長李志強和同事在中關村科貿電子商城北側路邊執(zhí)法時,依法扣押了在那里違法賣烤腸的崔英杰的三輪車。當執(zhí)法人員將崔英杰的三輪車抬上執(zhí)法車,崔英杰手持小刀將刀刺入李志強的頸部,崔英杰隨后逃走。 2007年4月10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宣判,該院認為,崔英杰以暴力方法阻礙城市管理監(jiān)察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并持刀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性質惡劣,后果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紤]崔英杰犯罪的具體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崔英杰的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崔英杰最終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李志強成為北京市城管執(zhí)法部門成立8年以來,首名因公殉職的執(zhí)法人員,隨后李志強被北京市委追認為“革命烈士”。(記者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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