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我國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入刑。司法實踐中,由于對“組織”一詞的理解存有差異,執(zhí)法機關和相關專家對盡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充滿期待。更為緊迫的是,在打擊人體器官買賣黑中介的同時,法律如何支持并規(guī)范人體器官移植捐獻體系,是保障數(shù)以萬計等待器官移植的病人獲得及時救治的不二選擇。
難題一 追究中介的刑事責任難
近來,北京、銀川、陜西紛紛查獲地下中介非法組織買賣人體器官的案件。其中,發(fā)生在北京市西城區(qū)的非法買賣人體器官案,犯罪嫌疑人劉韞璐、董兵崗最終被法院以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和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
“盡管人體器官地下黑市活躍,但對人體器官買賣和中介行為進行刑事處罰的判例十分少見?!北本?、銀川等地多位辦案檢察官認為,即使中介被追究刑事責任,所定罪名也有所不同。比如,有的因非法拘禁“供體”,定性為非法拘禁罪;有的因為對未成年人造成極大的身體傷害,定性為故意傷害罪。北京市首例人體器官中介行為,則定性為非法經(jīng)營罪。
對同類犯罪以不同罪名起訴判刑的狀況,從5月1日起得到改變。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開始實施,其中規(guī)定:“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p>
“刑法修正案(八)規(guī)定了專有罪名。毫無疑問,這有利于打擊這類犯罪和在司法實踐中掌握統(tǒng)一的定罪量刑標準?!敝柏撠熎鹪V劉韞璐、董兵崗案的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張文秀對刑法修正案(八)給予肯定。
然而,也有身處一線的辦案人員認為該條款增加了公安機關的取證難度。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三十四條中對“組織”的理解,遭遇兩類執(zhí)法困境:首先,如果將“組織”限定在“招募”、“管理”他人出賣人體器官,并以此作為立案和取證標準,對偶犯就很難依照這項罪名進行立案查處;其次,對“組織”的理解是否意味著要多人、多次犯罪方可依據(jù)此條立案,如果發(fā)現(xiàn)單起單人的行為是否又會按非法經(jīng)營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來定罪。
為此,相關刑法學專家建議,希望盡快出臺對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三十四條的司法解釋,以避免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理解不同造成執(zhí)法標準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