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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養(yǎng)兒10年方知非親生 起訴前妻獲賠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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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聞網(wǎng) 2011-03-08 07:27:53 京華時報    新聞報料

  與前妻離婚時,張先生得到了兒子小磊的撫養(yǎng)權。5年后,張先生在給兒子申報戶口時,意外發(fā)現(xiàn)小磊并非他親生。記者昨天獲悉,張先生將前妻崔女士起訴到密云法院,法院判決小磊由崔女士自行撫養(yǎng),并由崔女士賠償張先生損失近6萬元。

  張先生是密云本地人,他比老家在河北的崔女士大7歲。1998年11月,張先生與剛滿18歲的崔女士相識,不久就確立戀愛關系,并同居生活。1999年5月,兩人舉辦了結婚儀式,4個月后,兒子小磊出生。2005年6月,雙方領取了結婚證,然而,僅兩個月后二人就因感情不和協(xié)議離婚。雙方約定小磊由張先生撫養(yǎng),崔女士每月給付撫養(yǎng)費200元,并共同負擔小磊的教育及醫(yī)療費用。

  此后,雙方漸漸疏遠。小磊到了上學的年齡,但因為是非婚生子女一直沒有申報戶口。2010年6月,出于辦理戶口的需要,派出所要求張先生提供親子鑒定報告,經(jīng)派出所委托,張先生帶著小磊在一家司法鑒定所進行了親緣關系鑒定,鑒定結果為不支持張先生是小磊的生物學父親。

  張先生非常震驚,他將崔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賠償他撫養(yǎng)小磊的經(jīng)濟損失、精神撫慰金、鑒定費等共計10萬余元,并請求法院判令崔女士自行撫養(yǎng)小磊。

  崔女士表示,在鑒定結果之前,她一直以為孩子是她和張先生的,現(xiàn)在孩子可以由自己撫養(yǎng),鑒定費也可由自己支付,但因為經(jīng)濟困難,沒有能力賠償張先生的經(jīng)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張先生與小磊并無血緣關系,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崔女士生活期間共同撫育小磊,且離婚后獨自撫養(yǎng)小磊多年,付出了一定的財力物力,崔女士理應賠償。張先生與小磊以父子關系共同生活多年,相互產(chǎn)生感情,應該得到精神撫慰。法院判決小磊由崔女士自行撫養(yǎng),崔女士賠償張先生精神撫慰金、鑒定費等損失共近6萬元。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記者 王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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