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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報訊 2006年,膠南人畢某借了殷某10萬元錢,逾期只還了4萬元,殷某在多次索要無果后,將畢某和負責擔保的膠南某機械公司告到法院。因畢某下落不明,法院責令膠南某機械公司法人劉某替畢某償還執(zhí)行款的一半,即31970元,剛開始,劉某拒絕給錢,在執(zhí)行人員上門強制執(zhí)行時,還多次放出兩條藏獒來進行阻撓。經(jīng)執(zhí)行法官反復做工作,3月4日,劉某才湊齊31600元錢和殷某達成和解。 ????擔保人被告上法庭 ????2006年4月6日,畢某借了殷某現(xiàn)金10萬元,膠南某機械公司對此進行了擔保,并出具了營業(yè)執(zhí)照、叁月納稅證明、國家稅務登記證等擔保材料。當時畢某承諾59天內將錢還清,但到期后只還了4萬元。此后,殷某多次催促畢某還錢未果,最后畢某干脆避而不見,無奈之下,2007年夏天,殷某一紙訴狀將畢某和負責擔保的膠南某機械公司告上了法庭。 ????放出藏獒來守門 ????膠南法院審理認為,殷某與畢某之間的借貸行為有效,應予維護。畢某向殷某借款,應按約定及時歸還。而負責擔保的某機械公司在《償款合同》上加蓋了公章,對畢某向殷某借款提供了財產(chǎn)抵押,但因雙方在合同中對抵押物約定不明,亦未進行抵押物登記,故本案抵押合同無效。因此法院判定,畢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殷某借款60000元;并交納受理費、財產(chǎn)保全費等共計3940元。畢某無力償還或交納的部分,膠南某機械公司應承擔一半償還責任。 ????判決下達后,畢某一直沒有還錢,最后干脆找不到人了,在這種情況下,法院要求膠南某機械公司法人劉某代替畢某交納執(zhí)行款的一半,即31970元,但劉某不肯交錢,一直東躲西藏,而且找人加固加高了公司的大門,只要看到執(zhí)行法官來了,就立即將兩條藏獒放出來,導致執(zhí)行人員根本無法進門。 ????曉之以理終于還了錢 ????今年3月4日,當執(zhí)行人員和殷某再次到劉某公司查看情況時,發(fā)現(xiàn)劉某的妻子邵某正在組織人員拆卸簡易工棚,執(zhí)行人員一到,她馬上又把鎖在籠子里的藏獒放了出來。執(zhí)行員反復做她的思想工作,在雙方對峙了4個小時后,當天下午4時30分,邵某終于把狗拴了起來,同意執(zhí)行人員進入公司大院,但仍然不想拿錢,于是法官曉之以理,當天晚上9時30分左右,邵某終于同意履行判決義務,從家里拿出20000元現(xiàn)金,又出去借了剩下的錢,最終和殷某達成和解。 (趙玉勛 陳福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