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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鄱陽縣財政局黨組成員徐曉明介紹,財政賬戶資金的劃撥管理流程是凡是動用資金就必須經由“九道關”:用款單位提出申請、業(yè)務股室出具意見、預算科室核定指標、分管領導審核簽字、局長簽字批準,然后由業(yè)務股室開具支票、加蓋公章和經手責任人私章,支票最終送達銀行才能進行資金劃撥。 顯然,“九道關”并沒有起到防內賊的效果。李華波只需要利用職務之便可以省去前六個環(huán)節(jié),然后加蓋假公章,并拿出按照財政 一個“職務之便”,一個假公章,“嚴防死守”就已蕩然無存。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從2006年起,李華波等人就曾多次套取專項資金,多年來,巨額款項被挪用直至失蹤竟無人發(fā)現。事后追查,在鄱陽縣財政專戶和鄱陽縣農村信用社的轉賬支票上,金額大小寫不一致、收款人信息錯誤、日期不符等問題漏洞百出。 雖然鄱陽縣農村信用社的領導班子已經被“一鍋端”地免職,可是,責任歸屬問題仍然不明朗。 鄱陽縣財政局黨組成員徐曉明曾表示,“財政局是受害者,沒什么責任?!币驗椤袄钊A波私刻公章屬于個人行為,而銀行又未盡到鑒別印鑒的義務?!彼裕蛾柨h財政局提出向鄱陽縣農村信用社索賠。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采訪了江西省某商業(yè)銀行一位業(yè)內人士,他認為,農村信用社點多面廣,管理人員待遇差、素質低是造成“大漏洞”的現實原因。 某銀行南昌市一位支行行長對《中國經濟周刊》表示,鄱陽縣農村信用社“有章不行”,不按照《關于財政資金的管理辦法》和國庫集中支付系統(tǒng)規(guī)定作業(yè)是釀成大錯的根本原因。另外,“即使制度是健全的,制度以外,人員內外勾結,監(jiān)守自盜也是防不勝防。銀行轉賬憑證就是兩個,一是票據,二是公章,案件嫌疑犯又是財政局內部人員,這怎么去堵?” 眾矢之的的鄱陽縣農村信用社則對本刊表示,“我們有責任,財政也有責任”,因為“是財政局的股長卷款潛逃,不是我們信用聯社”。 到底誰該為此負責呢?《中國經濟周刊》致電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他表示:“因為我們還沒有具體調研過,所以不能發(fā)言。但可以肯定是,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和監(jiān)管環(huán)節(jié)肯定有問題。”他強調:“要按程序辦事,程序要嚴密,執(zhí)行要到位。” 賈康認為,“我國相關的法律和制度都在不斷改進和完善,這件事情是因為很多環(huán)節(jié)的疏漏和管理不當的問題綜合在一起造成的,僅說某一點是不足以解釋的?!?/p> 記者還咨詢了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王碧青,他認為“關鍵在于錢是怎么拿走的”。 根據公開報道,王碧青律師認為主要責任在于農村信用社一方,甚至它應該負全責。“因為農村信用社內部人員是在知道是假印章和??盍飨騻€人的情況下協助套取的,這是農村信用社明顯的監(jiān)管疏漏,責任不可推卸?!?/p> 至于財政局股長利用職權、私刻假公章的情況,王碧青律師認為,財政局雖然是行政機關,但是從存款關系的角度上來說就是一個普通儲戶,它是民事主體,和任何個人儲戶的地位是一樣的,就是存款人。信用社就是銀行,雙方關系通過生活常識也可以判斷,銀行必須為款項流失負責,不能因為存款人的內部問題推卸銀行的責任。 “現在已經不是信用社能不能免責的問題,而是承擔多少責任的問題?!蓖醣糖嗦蓭熣f道,“這個案件涉及到《商業(yè)銀行法》的很多內容,其中的金融規(guī)則和行政規(guī)則不能混為一談,否則就違背了金融法規(guī)的基本原理。” 北京大學金融法副教授洪艷蓉則認為,在案情審理情況沒有完全公開之前,誰該負責還是一筆糊涂賬。 “財政部門作為國家公務員系統(tǒng),其賬戶法人的開戶和大額款項的流動都是有嚴格要求的,而且定期都要進行財務清理,尤其是銀行貸款、國家存款等,走的賬戶和程序都是特定的,印章、核對賬號、一致性審查等環(huán)節(jié)都是有作用的,不能因為個人的問題就成為‘受害者’,財政部門肯定是有責任的?!焙槠G蓉認為,“巨額款項被長期非法挪動,而主管部門和負責人毫不知情是不可能的。” 另一方面,“農村信用社除了管理程序之外,還有監(jiān)察環(huán)節(jié)和報告制度,就算人員出了問題,外部監(jiān)控也是應該能發(fā)現的。”洪艷蓉認為,長期以來,我國農村信用社基礎設施建設不足,缺乏聯網監(jiān)控,可謂遺憾。 鄱陽官方表態(tài):銀行須無條件全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