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寧波象山縣幾起案例令人詫異: ????貪官出獄收百萬“坐牢補償” ????據(jù)檢察日報報道:近年來,隨著反腐敗力度的加大,一些官員因收受賄賂落馬。記者近日在浙江省寧波市象山縣調查時卻發(fā)現(xiàn)了這樣一種令人詫異的現(xiàn)象:一些貪腐官員在刑滿釋放后,竟“意外”地收到了原行賄人送來的巨額“坐牢補償費”,有的甚至公開炫耀。 ????“坐牢補償費”高達數(shù)百萬元 ????寧波市象山縣檢察院的檢察官劉 ????一起是李某在收受王某的賄賂后,利用職務便利,在王某競標承包象山某建設工程中給予格外“照顧”,后李某因涉嫌受賄罪被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李某出獄后,王某提出給予李某“補償款”數(shù)百萬元,李某在多個場合表示已經(jīng)收受。 ????另一起是,某局原工作人員張某等3人在收受開發(fā)商劉某送的10萬元賄賂后,在工程款結算方面給予“關照”,致使劉某非法獲利800余萬元,張某等人因受賄罪入獄。判決后,行賄人劉某籌措好100萬元,聲稱準備在張某等人出獄后以“坐牢損失費”名義進行補償。 ????行賄人為什么主動“補償” ????“由于工作聯(lián)系多,私人交往頻繁,有些受賄人和行賄人會建立朋友關系甚至產(chǎn)生真情實感,內外以‘兄弟’相稱。受賄人東窗事發(fā)后,此類行賄人通常采取外出逃避偵查、到案后拒不供述或者交代小事情、隱瞞大問題等手段力保受賄人。”檢察官白濤說。 ????一名建筑行業(yè)的承包經(jīng)理,多次被叫到檢察機關接受調查,均避重就輕,不肯配合,致調查一時擱淺。此人出來之后,卻被有些人稱為“夠意思”,在建筑行業(yè)“信譽”越來越高,生意十分紅火。 ????白濤曾遇到這樣的一起案例。行賄人李某在到案后3個多小時便全部如實交代了行賄事實,但當辦案人員讓其自行離開時,李某提出了“多關幾天再放我”的要求,其理由是交代得太早了,現(xiàn)在出去會讓圈內人指指點點,今后“沒辦法做人了”。 ????辦案檢察官分析,給予“坐牢補償費”也是行賄人謀求利益的需要使然。對行賄人來講,案結事卻未了。一方面,行業(yè)潛規(guī)則依然存在,尤其在工程建設領域,許多環(huán)節(jié)仍然需要“疏通”、“打點”;另一方面,由于指證犯罪,其在圈內圈外已然被視為另類甚至被稱做“叛徒”,行賄人必須重新取得各方認同和信任,對受賄人進行“坐牢補償”。同時,盡管受賄人受到法律的懲處,但是他們通常具有較強的工作能力和較豐厚的人脈資源,仍然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行賄人對受賄人進行補償求得“寬宥”后,雙方往往達成“罪魁禍首是司法機關”的共識,摒棄前嫌聯(lián)結成更加緊密的共同體,實行資源整合、優(yōu)勢互補,共同經(jīng)營謀利。 ????貪官“坐牢補償”是否算受賄? ????目前在反腐敗斗爭中,盡管重視對受賄人的打擊和量刑,但對罪犯判刑出獄以后的情況卻很少給予關注。雖然當前“坐牢補償”情況尚屬個別現(xiàn)象,但是如果任其發(fā)展蔓延,其造成的社會危害不容小覷。 ????據(jù)了解,在如何打擊“坐牢補償費”的問題上,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原受賄人因為犯罪已經(jīng)服刑并且被開除公職黨籍,不再是國家工作人員,也沒有繼續(xù)為原行賄人謀取利益,其行為難以構成受賄罪。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離職前后連續(xù)收受請托人財物的,離職前后收受部分均應計入受賄數(shù)額”,上述收受錢款的行為同樣構成受賄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