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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門原人大代表醉駕致4人死亡 終審獲無期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2010-09-16 06:45:23 字號:TT

????今天,受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委托,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向浙江首例醉駕案被告人楊曙忠送達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刑事裁定書。

????之前的6月8日,家住浙江省三門縣的楊曙忠因醉酒駕駛寶馬車,在繁華街道上沖撞,造成4人死亡、4人輕傷、4人輕微傷及16萬余元財產(chǎn)損失的嚴重后果,構(gòu)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這起浙江首例因醉酒駕車,被檢察機關(guān)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的案件,由于被告人楊曙忠身兼企業(yè)老板和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且4月5日案發(fā)時正值全國嚴查酒駕和清明節(jié)的特殊時期,故案發(fā)后引起媒體和當?shù)匕傩盏母叨汝P(guān)注。

????一審宣判后,楊曙忠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訴,認為其是在醉酒狀態(tài)下犯罪,平時熱心公益事業(yè),與全國同類案件相比,其犯罪情節(jié)和危害后果相對較輕,且民事賠償好,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有檢舉他人販毒的立功表現(xiàn),原審量刑過重,要求從輕處罰。楊的辯護人還稱被告人楊曙忠的主觀惡性相對較少,對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已體現(xiàn)定罪從重,故量刑應(yīng)適當從輕。

????浙江高院經(jīng)審理,對上訴、辯護理由作出了公正的評判:(1)被告人楊曙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主觀心態(tài)系間接故意,案發(fā)后積極賠償并獲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誤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2)楊曙忠向公安機關(guān)提供他人販毒的線索,該線索公安機關(guān)原先已掌握,故其檢舉不構(gòu)成立功。(3)被告人楊曙忠所犯罪情節(jié)、后果嚴重,鑒于案發(fā)后積極賠償,并獲得了被害人一定程度的諒解,原審的量刑已從輕判處。楊曙忠及其二審辯護人要求再予從輕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原審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據(jù)此,浙江高院作出了上述終審裁定。(李飛云 王先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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