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呂某將自己的一套房產(chǎn)賣給了照顧自己許久的同事,4年后呂某的兩個兒子將買房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返還房屋。最終,呂某的一本日記成為了斷案證據(jù),昨天,記者從法院獲悉,呂某當年的賣房協(xié)議有效,兩個兒子的訴訟請求一審被駁回。
????為感謝同事低價賣房
????呂某和郝某原先在同一家單位工作,因為呂某離婚后始終一人居住,而且患有肝病身體不好,郝某出于同情經(jīng)常幫忙照顧。2006年8月,呂某與郝某簽訂了一份房屋出售協(xié)議,其中約定呂某因為患肝病30多年,病情危重多次住院,治療急需用錢,他自愿將自己名下的一套住房轉(zhuǎn)賣給郝某,但前提條件是房子必須由自己居住至百年后,而且郝某應盡力在生活上給予自己幫助和照料。協(xié)議簽訂完畢后,雙方很快就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xù)。
????事情過去4年,一直沒起什么波瀾,直到去年12月底,呂某的兩個兒子突然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郝某將房子返還給他們,就在官司還沒有結果時,呂某因病去世。
????雙方又拿證據(jù)又請證人
????呂某的兒子稱,當年父親賣房是有附加條件的,就是郝某要好好照顧父親,但郝某并沒有進到照顧的責任,而且也沒有實際支付房款,因此郝某已經(jīng)構成了違約,當年賣房的協(xié)議也應該算作無效。與呂某的兩個兒子對簿公堂,郝某向法院提交了當年呂某賣房給自己的協(xié)議書,而且向法院解釋說,自己是看到呂某無人照顧,又身體不好才出于同情,在自己不需要住房的情況下,出資購買了房屋,當年房子的評估價為8.4萬,為了讓呂某治病,他在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當天就支付了9萬元的房款,也因此沒有任何付款的收據(jù)等。
????盡管郝某出具了呂某親筆寫下的售房協(xié)議,可呂某的兩個兒子同樣有兩份呂某的親筆聲明,其中寫道“房子賣給呂某后,沒有得到相應的照顧,2009年10月之后是兒子在醫(yī)院日夜陪護照顧,并請了24小時的陪護,如果我突然故去,后續(xù)事情由兩兒子替我辦理?!睘榱俗C明各自的觀點,雙方還都請來了證人為自己作證。
????日記成為斷案依據(jù)
????兩份親筆聲明,雙方證人證言,到底哪個是真哪個是假,郝某到底是否履行了支付房款和照顧呂某的義務?法院經(jīng)過一番調(diào)查后認為,根據(jù)郝某與呂某簽訂的購房合同可以看出,呂某出售房屋的目的是為籌錢治病,如果呂某不收取購房款就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顯然就失去了賣房的意義,不能達到售房的目的,因此在急需用錢治病而出售房屋,卻在沒有收到購房款的情況下,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顯然是有悖常理的。而2006年8月6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后,長達三年多的時間,呂某一直不向郝某主張權利,這顯然也是不符合常理的。
????此外,根據(jù)呂某兒子提供的證據(jù),呂某提到他與郝某之間的關系自2009年12月起有些惡化,但從呂某的日記中反映出,在2009年12月以后,郝某仍在為呂某提供送飯、陪護、換衣物等照顧,因此這本日記內(nèi)容與呂某的聲明表露的內(nèi)容相矛盾,而日記內(nèi)容應該是更客觀和真實的。最終,法院綜合分析所有證據(jù)后認為,呂某的兒子狀告郝某沒有交付房款的事實和沒有給予呂某照顧不能被認可,應被駁回。 記者 于 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