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撞上電線桿身亡,家屬狀告6家單位索賠46萬多元,結果6家單位都說自己沒責任。昨天,鄭州市中原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有兩家被告需要為此事故“埋單”。
????夜間撞桿致死家屬上告維權
????2009年 12月 30日23時50分,黃某騎電動車沿冉屯東路由南向北行駛時,撞上冉屯東路鄭供冉北線24號電線桿,顱腦損傷,當場死亡。
????黃某家屬認為,24號電線桿立在道路中間且沒有任何警示標志,夜間根本無法及時發(fā)現(xiàn)是導致黃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協(xié)商不成,黃某家屬將河南省電力公司鄭州供電公司、鄭州市高新區(qū)五龍口村村民委員會、鄭州市城市管理局、鄭州市市政工程管理處、鄭州市市政工程建設中心、鄭州市市政維護工程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6被告承擔80%的責任,賠償46.9萬元。
????酒后駕車有錯要負60%責任
????今年6月30日,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法庭上,6家被告均稱自己無責。
????法院審理后認為,當晚事發(fā)地點有路燈照明,黃某酒后駕車撞上電線桿發(fā)生交通事故,其本身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60%的責任?!峨娏c使用條例》規(guī)定,“因建設需要,必須對已建成的供電設施進行遷移、改造或者采取防護措施時,建設單位應當事先與該供電設施管理單位協(xié)商,所需工程費用由建設單位負擔?!?/p>
????五龍口村委會作為冉屯東路的建設單位,在施工之前,未與供電部門協(xié)商鄭供冉北線24號線桿的遷移問題,存在著過錯,應對黃某死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4號電線桿處于距冉屯東路東側路邊石1.1米處的不當位置,在事故發(fā)生時也沒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供電公司作為所有者和管理者,沒有盡到管理義務,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昨天,法院一審判決,五龍口村委會和供電公司各承擔20%的賠償責任,分別賠償黃某家屬9萬余元,另外4家單位不承擔責任。(記者 沈春梅 王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