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要樹立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的原則
張立勇說,趙作海案件中反映出我們法院有些法官沒有很好地處理好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原則,沒有堅持疑罪從無。法院要進一步在轉變司法理念上下工夫,始終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堅持無罪推定,疑罪從無。所有這些值得我們法院反省,我們必須負起責任,不能犧牲法律原則,使法院真正成為負責任、有擔當、有能力、能夠為百姓伸張正義的機構,真正在平安建設和諧社會中發(fā)揮作用。
【趙作海錯案始末】
●1998年2月15日,趙振晌侄子報案稱其失蹤4個月。
●1999年5月9日,當?shù)匕l(fā)現(xiàn)無名尸后,趙作海被拘。
●2002年10月22日,趙作海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公訴。
●2002年12月5日,趙作海一審獲死刑,緩期2年。
●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院核準商丘中院判決。
●2010年4月30日,趙振晌回到趙樓村。5月9日,趙作海案認定為錯案,趙被釋放。
●5月12日,商丘市檢察機關刑拘3名涉嫌刑訊逼供的公安人員,分別是郭守海、周明晗、李德領,前兩者已被刑事拘留,后者目前在逃。
●5月14日,一審案件的審判長張運隨、審判員胡選民、代理審判員魏新生調離審判崗位,停職檢查,等待處理。
●5月19日,省高院復核趙作海案件的主審法官胡燁調離審判工作崗位,停職檢查,接受培訓,等待處理。
●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發(fā)布《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