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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強等五人二審集體翻供 揮手笑稱我還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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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聞網(wǎng) 2010-05-15 07:31:47 大洋網(wǎng)-廣州日報 現(xiàn)有新聞評論    新聞報料

    

    文強否認包庇、縱容黑社會犯罪和強奸罪 另外四人表示受賄金額有誤

    昨日,重慶“打黑”的“壓軸戲”——“文強案”進入庭審第二天。文強、周曉亞以及文強手下的“三大金剛”黃代強、趙利明、陳濤五人同庭辯護,這是他們自辯的最后機會,庭上顯得沉重而激烈。 文/記者杜安娜

    昨天的庭審一直從早上9時持續(xù)到晚上10時05分,焦點主要集中在文強受賄金額數(shù)額的認定上。文強辯護律師楊

礦生表示,從法律程序上講,這是決定文強能否改判死刑的關(guān)鍵。同時,文強還為自己否認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強奸罪提出了一些證據(jù)和理由。庭上,周曉亞、黃代強、趙利明、陳濤則紛紛陳詞“卸掉”身上的被一審裁定為行賄、受賄的金額。

    據(jù)悉,法庭今日將對文強犯強奸罪的部分進行開庭審理,法庭表示,由于涉及個人隱私,將進行不公開開庭審理。據(jù)了解,“文強案”二審宣判最早也要半個月之后。如果維持原判,文強被判處死刑,還需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收錢等于受賄?

    庭上爭議最大的地方,是關(guān)于文強受賄金額的認定。文強仔細列出一個清單,他表示:一審認定的事實中,有些錢自己并沒有收,有些錢財則是春節(jié)、生日、出國、喬遷之時所送,屬于“禮尚往來”,對方并沒有請托事項,還有些錢是周曉亞個人收受,而且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做生意所得,和他并沒有關(guān)系。

    周曉亞將一些受賄行為大包大攬,極力為文強開脫罪名。周曉亞表示,周紅梅、謝崗、周紅衛(wèi)、李大江、汪道壽、陳濤、趙利明、陳峰等人到家里送錢時,文強都不在家里,她自己收下了,并沒告訴文強?!安荒馨阉惺帐艿腻X財都歸為受賄金額”,她對一審時的筆錄材料表示不滿:“有些是強加,有些是歪曲,沒有無罪和輕罪的內(nèi)容。”他說,這些材料中“凡是系統(tǒng)送的錢都要寫"為了升遷"。凡是社會、朋友送錢都要寫"為了拉攏關(guān)系,有事好幫忙"。凡是娛樂場所送錢都要寫"為了不查或者少查,有事好幫忙"?!?/p>

    文強在前日的審判中粗略計算了一下,有600多萬元被強行定義為“賄款”。文強律師楊礦生和宣東表示,受賄罪正是文強被判死刑的最重要原因。

    是人情還是受賄?

    昨日,楊礦生表示,文強收受的賄款中哪些是人情哪些是受賄法律上是有嚴格規(guī)定的。在一審判決中,“國家工作人員在與社會長期的交往中,多次收受財物,只要有一項是利用職務(wù)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那么對其他所有收取的錢財,不論收受原因、時間、是否有請托事項、是否為他們牟取了利益,應(yīng)該認定為受賄行為”,這個說法既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也不符合現(xiàn)實。

    在現(xiàn)實社會中,文強收受的錢財,有些是出于感情,沒有請托事項,有些是為對方提供非職務(wù)便利,有些是怕得罪領(lǐng)導,有些是為了和領(lǐng)導搞好關(guān)系,并無事可托。

    楊礦生說,從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來看,受賄罪的構(gòu)成要件必須符合幾個條件,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主觀方面是故意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wù)行為的廉潔性??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鑒于這次提出的金額比較多,也比較復雜,還需法庭重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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