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集團采購斂財 “如不收,對方會以為我故意卡他” 法官:被告人,你對公訴人提交的書證、物證有沒有需要補充的? 被告人:我需要說明的是,當時我并沒有張口跟人家直接要錢,而是人家拿錢來為了表示感謝。 法官:被告人,拿了對方的錢,有沒有想過要退還給對方? 被告人:人家來過多次了,如果我不收錢,他還會再來,以為是我故意卡他。
李人志收取的最大一筆財物是,2007年年底和2008年5月,平?jīng)瞿撤b專賣店徐某為與窯煤集團做服裝生意,從2008年至2009年先后四次,將金磚11塊、金條2根送給李人志,價值人民幣159萬多元; 2007年至2008年,甘肅某工貿(mào)公司給窯煤集團銷售了兩臺刮板運輸機,該公司經(jīng)理萬某在推銷產(chǎn)品和催要貨款過程中,先后送給李人志35萬元; 2007年下半年,慶陽市某物資公司經(jīng)理侯某,為與李人志搞好關系,向窯煤集團推銷液壓支架產(chǎn)品,在蘭州中川機場送給李一個裝有10萬元的紙袋。2008年5月,侯某代理的公司與窯煤集團簽訂了液壓支架配件合同,為表示感謝,在李人志家中,侯某又“獻上”10萬元; 2006年至2007年,遼寧某公司營銷經(jīng)理通過李人志幫忙,向窯煤集團銷售兩臺挖掘機設備。為了感謝李人志并進一步開展業(yè)務,該公司銷售員陳某先后送給李人志人民幣13萬元,價值1.7萬余元名牌手表一塊以及價值1萬多元的金條一根…… 經(jīng)檢察機關調查,李人志共計收受賄賂款人民幣584萬余元、歐元30萬元、美元11萬元、金磚(條)13塊(根)6131.7克、名表3塊,共計折合人民幣1105萬余元;其妻子解亞玲7次參與共同受賄,收受賄賂款人民幣198萬元。 助人升官收受70余萬 “收錢的時候其實也‘兩難’” 法官:窯煤集團一個正縣級干部的年薪是多少? 被告人:10多萬元至30萬元不等。 法官:為了職務升遷,送禮的人一送就是18萬元、20萬元,當時在人事升遷方面是不是跟這些錢有直接的關系? 被告人:這個只能說和錢有某種聯(lián)系。但實事求是地講,用一個人需要進行半年至一年的時間觀察,才能形成一個用人的觀點。 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據(jù)李人志當庭供述,那些給他送錢的人,除了希望在日常工作當中能夠得到提拔和重用之外,還希望得到當時“位高權重”的他的“支持和關照”。法庭上,李人志打比方說:“例如,開會時,這些送錢的人就希望能夠得到表揚,而當他們出現(xiàn)困難時,則希望領導能夠‘過問’一下?!彼者@些人的錢,其實也是有點“兩難”,因為很多時候,其他的一些熟人提前打了招呼,不好推托。 從2006年7月至2009年4月,李人志先后收受70余萬元“感謝費”,在窯煤集團先后提拔、調動了14名干部,每次收受1萬元至20萬元不等的賄賂。 2009年3月,窯煤集團某公司李某為了能得到提拔,以拜年為名,在李人志的辦公室送上20萬元。一個月后,李某被任命為該公司經(jīng)理; 2007年3月,窯煤集團鐵運處原書記剡某被任命為集團公司經(jīng)理。為表示感謝,2007年至2009年期間,剡某先后5次送給李人志18萬元; 李人志不僅在員工提拔上大肆收受賄賂,就連正常的工作調動,他也要“雁過拔毛”。 2009年1月和4月,窯煤集團兩位工程師想調動工作,李人志分別收受了他們各自1萬元的“好處費”。 李人志收受的最后一筆賄賂是在2009年5月,收受25000元將韓某任命為集團某部副部長。月底,李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由此終結了李人志7年瘋狂的斂財之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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