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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局長情婦受賄獲刑 反起訴行賄公司討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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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聞網(wǎng) 2010-03-20 08:04:48 新華報業(yè)網(wǎng)-揚子晚報 現(xiàn)有新聞評論    新聞報料

????2009年10月23日,南京江寧區(qū)地稅局原局長洪某及其情婦尤某因犯受賄罪,雙雙被南京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2010年1月7日,本報以一篇題為《情婦受賄348萬,局長統(tǒng)統(tǒng)給她花》的文章,詳細披露了這對貪心“伉儷”是怎樣密切配合、瘋狂斂財?shù)摹瓕巺^(qū)地稅局一有建設項目,尤某即跟一些施工單位聯(lián)系,收受其賄賂,為其牽線搭橋,洪某則利用職務之便為這些單位搞定中標事宜?!吧裢◤V大”的尤某為此得到

眾多施工單位的熱捧,南通一家公司為方便行賄,甚至將她請去做負責人,每月定期給“回報”。

????尤某出事后,南通公司立馬與她撇清關(guān)系,將她從負責人中除名。記者日前獲悉,尤某已委托律師將這家公司告上南京玄武法院,要求確認勞動關(guān)系,補發(fā)工資,補交保險。

????情婦搭橋局長弄權(quán)

????共同受賄348萬

????現(xiàn)年48歲的尤某原本是開酒店的。1996年,她因承包洪某任局長的地稅局下屬分局一酒店,與洪某相識并互生好感。1997年,兩人正式確定情人關(guān)系。2000年—2002年間,洪某憐惜尤某開酒店太辛苦,為她指出一條輕松的生財之道——地稅局常有建設項目對外招標,洪某作為局長有能力暗中操縱招標事宜,他讓尤某利用這層關(guān)系幫一些工程隊承接工程,從中收取好處費。

????此后,江寧區(qū)地稅局一有建設工程,洪某就向尤某透露消息,讓她去跟工程隊談判。尤某根本不愁“買家”,有了一次成功的操作,慕名找上門來希望她介紹工程的單位很多,南通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就是其中之一。這家公司的老總朱某經(jīng)人介紹結(jié)識了尤某,兩人第一次見面,朱某就直言“希望以后多多關(guān)心,拉一拉工程”,尤某欣然答應。

????洪某不直接跟這些請托單位聯(lián)系,也不出面收受賄賂,只負責“辦事”,聯(lián)系和收錢的事都由尤某負責,尤某的角色就好比“二傳手”。洪某十分大方,好處費都給情人拿,自己一分不要。不久,尤某房子有了,車也有了,生活愈發(fā)瀟灑。

????2008年9月,江寧區(qū)檢察院偵查一起行賄案件時,發(fā)現(xiàn)尤某牽扯其中,再一深查,尤某背靠的竟是身為江寧區(qū)地稅局局長的洪某。檢方偵查查明,自2002年至2007年間,這對地下情人密切配合,先后為五家單位、一個個人牟取利益,共計收受賄賂348萬余元。2009年10月23日,南京中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洪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沒收財產(chǎn)20萬元;尤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沒收財產(chǎn)50萬元。

????主要行賄單位

????竟是情婦“東家”

????判決書詳細列舉了洪某、尤某共同受賄的犯罪事實,共計六項,記者注意到,其中三項涉及到同一家公司——南通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下簡稱南通公司),尤某收取的348萬元賄款中,更是有230萬來自這家公司。判決書還稱,尤某“原系南通公司南京分公司負責人”。

????庭審中,尤某和她的律師抓住這一點極力否認“尤跟洪共謀受賄”一事,稱尤某是南通公司的工作人員,為公司承接工程業(yè)務是職務行為,獲得的報酬是績效工資,屬于合法收入。

????但這一辯護意見沒有得到法官支持。法官認為,尤某在共同受賄中擔任“二傳手”的角色,“二人有共謀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尤向洪轉(zhuǎn)達請托人的具體謀利事項以及會給予的好處費后,洪表示同意為請托人謀利并實際實施,兩人已完成為請托人謀利和非法收受財物的合意,具有共同受賄的故意,洪與請托人之間權(quán)錢交易的意思聯(lián)絡是通過尤的相互轉(zhuǎn)達而完成的。”

????就行賄、受賄的對應性而言,請托人請尤某在地稅局工程項目上提供幫助時,實際上知道尤某不是國家工作人員,而需要找相關(guān)的國家工作人員提供幫助,故請托人具有行賄的故意。

????狀告行賄單位

????要求補發(fā)工資

????尤某對一審法院的認定不服,她認為自己是作為員工幫單位拉業(yè)務拿提成。接到一審判決結(jié)果后,她立即向省高院提起上訴。與此同時,她委托律師將南通公司告上了南京玄武法院,要求法院確認她與南通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guān)系,并判令該公司補發(fā)工資,補交保險。

????尤某在訴狀中說,她2002年進入南通公司工作,2004年擔任該公司南京分公司總經(jīng)理,主要負責公司的業(yè)務工作。2007年3月,分公司在南京市工商局辦理工商登記,她作為分公司的總經(jīng)理在營業(yè)執(zhí)照上被注明為分公司負責人。尤某說,她起初每月領取5000元工資,自2006年7月起,公司再也沒給她發(fā)過工資?,F(xiàn)在,她要求法院判決公司補發(fā)2006年7月至勞動關(guān)系解除之日的工資,合計27個月,13.5萬元,同時為她補交社會保險。

????行賄單位辯稱

????她想掩蓋受賄事實

????玄武法院受理了此案。庭審中,南通公司認為,相關(guān)任命書其實就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如果沒有對尤某的任命,那么尤某從公司領取提成就是受賄,有了任命,就能掩蓋她受賄的事實。至于工商登記時將尤某登記為負責人,則是“為了方便做生意”,而且她只是名義上的負責人,事實上并不管理公司。

????承辦法官透露,尤某對能要到多少工資并不怎么在意。業(yè)內(nèi)人士分析,尤某提起勞動糾紛之訴,絕非為了討那13.5萬元的工資,她真正希望得到的是法院認定她跟南通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guān)系,她認為有了這個認定結(jié)果,就能推翻她從南通公司受賄一說。也有分析認為,即使證明了勞動關(guān)系,免除受賄罪,那還有可能獲判行賄罪。

????最新進展:

????此案已中止審理

????庭審中,南通公司提出,尤某不滿一審法院判處她有期徒刑14年,已提起上訴,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則,此案應中止審理,待刑案終審判決后再恢復審理。記者從南京玄武法院了解到,承辦法官已采納這一辯護意見,目前,這起不尋常的勞動糾紛已被中止審理。本報記者 陳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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