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7日,是鄭宏峰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最后一天,隨著他表示服判不上訴,這起浙江省麗水市迄今為止涉案金額最大的職務犯罪案件畫上了句號。此前的11月27日,作為麗水“貪腐第一案”主角的麗水市國土勘察測繪規(guī)劃院(以下簡稱規(guī)劃院)原院長鄭宏峰被遂昌縣法院一審認定貪污225萬余元、受賄150萬元,被以貪污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 ????都說四十不惑,他卻在金錢面前迷失了自己 ????案發(fā)前,鄭宏峰的人生道路可謂平坦順利。2001年12月,他競聘為規(guī)劃院副院長(主持工作),后擔任院長一職。在他任職期間,規(guī)劃院業(yè)務不斷擴展,每年的收入從100多萬元增至1000多萬元,并榮獲浙江省國土資源廳授予的“科技先進集體”稱號,他個人也獲得了浙江省測繪局授予的“科技先進個人”榮譽稱號。此時的鄭宏峰,可謂春風得意。 ????2003年,鄭宏峰參加浙江省測繪學會年會。在會上,浙江省科技咨詢中心測繪咨詢服務部(省測繪學會下面的一個民間性質組織,以下簡稱省科技咨詢服務部)的人對他說,可以該部的名義,與一些土地開發(fā)整理項目的業(yè)主簽訂技術服務合同,實際的土地規(guī)劃和土地測量工作由規(guī)劃院實施,項目完成后,項目業(yè)主將所有的項目款打入省科技咨詢服務部賬戶,然后由省科技咨詢服務部按每個項目扣除10%至14.5%不等的稅收和管理費后,將剩余的項目款項返還給他。聽了這一介紹,鄭宏峰動心了。 ????2003年到2008年,鄭宏峰將規(guī)劃院承接的麗水市范圍內涉及土地規(guī)劃和土地測量的10個項目,以省科技咨詢服務部的名義與項目業(yè)主簽訂合同,省科技咨詢服務部從中抽取一定的管理費和稅收后,根據鄭宏峰虛造的人員津貼發(fā)放表和虛開的住宿發(fā)票共計248萬余元,或返還到他指定的個人賬戶,或由他自己領取。 ????規(guī)劃院沒有設立獨立的財務,項目收入要全部歸入麗水市國土資源局的事業(yè)單位財務,與其他單位合作完成的業(yè)務收入,也必須統(tǒng)一歸入局里的事業(yè)單位收入。 ????與省科技咨詢服務部以上述方式合作,鄭宏峰沒有向局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匯報。他的理由是,局里領導不會同意這樣做,若領導知道了,事情就操作不了了。在局領導不知情的情況下,在6年時間里,他將部分返還款用于發(fā)放規(guī)劃院部分職工的獎金及參與測量人員的工資分配,剩余的184萬余元被他用于炒股、投資和轉送女友等開支。 ????被檢察院查處后,鄭宏峰在悔過書中說,“我參與的一些經濟活動,常常超出自己的投資能力。在缺乏監(jiān)管的情況下,產生了占有公款用于投資的想法……自己還以在別人眼里是個工作上有成績、工作外能掙錢的能人而沾沾自喜,將家人、朋友的勸告當做耳邊風,慢慢地墜入犯罪的深淵?!?/p> ????都說朋友值千金,他卻栽在了朋友送的鈔票面前 ????在工作中,鄭宏峰接觸了很多有錢人,時間一長,他和其中的一些人成了“好朋友”。都說“朋友值千金”,但為朋友能做哪些事情,不能做哪些事情,他沒有去分辨。即便是有時候意識到那是不該做的事,也給自己找理由,認為自己只是打“擦邊球”。 ????2002年,麗水市某土地開發(fā)整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為公司業(yè)務能順利開展,叫鄭宏峰參干股,鄭宏峰不假思索就答應了。2004年8月,張某為感謝鄭宏峰為公司取得兩個土地整理項目等的幫助,以項目分紅的名義拱手送上70萬元。2005年2月和2006年10月,張某又先后兩次以股東分紅的名義送給鄭宏峰13萬元和27萬元。 ????面對張某三次共計110萬元的所謂“分紅”,雖然自己沒有出資,也沒有參與管理,但鄭宏峰的心里沒有感到不安。他認為,自己不是國家公務員,對上述公司只是提供中介技術服務。 ????鄭宏峰在悔過書中說,對于別人邀請投資、入股,自己沒有清醒的認識,認為別人看中的是他的能力,而沒有意識到別人看中的是他手中掌握的權力。比如張某邀請他入股,不僅僅因為他是張某多年的朋友,也不僅僅是因為他的專業(yè)知識,張某看重的是他在土地開發(fā)整理中所起的作用。 ????都說法律是無情的,他卻偏偏要以身試法 ????在法庭上,面對檢察機關的指控,鄭宏峰辯稱自己沒有侵占省科技咨詢服務部返還款的故意,其辯護人也提出應把省科技咨詢服務部返還款認定為挪用公款,而不是貪污。法院認為,鄭宏峰采用偽造人員津貼發(fā)放表、虛開費用發(fā)票等手段,將返還款全部轉入其個人賬戶或提取現(xiàn)金個人掌握,除少部分用于發(fā)放獎金等費用外,其余大部分都被其個人使用,沒有歸還行為,可以認定鄭宏峰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貪污罪構成的條件,應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鄭宏峰還提出沒有為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法院認為,只要為行賄人謀取了利益,該利益是否得當,是事前謀利還是事后謀利,均不影響對其受賄罪的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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