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回避的“利害關系” 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現在或者在采購活動發(fā)生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雇傭關系,擔任供應商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或技術顧問,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采購者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直系血親、三代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 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間存在其他影響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依法進行的利害關系。 本報訊 ( 2003年實施的《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政府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但并沒有明確何謂“利害關系”。而最新發(fā)布的《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則給“利害關系”以規(guī)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