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來自譚靜個人博客
![]() 2008年04月16日媒體模擬的案發(fā)現(xiàn)場 譚靜墜亡案昨一審宣判 四韓國被告未盡善良管理責任判擔三成責任 2008年4月5日清晨,24歲女演員譚靜在廣州東風廣場離奇墜亡。事后,譚靜母親將韓國女子金潤慶以及韓國男子李尚明、金鉉澈、趙龍鉉4人告上法庭,認為他們應為譚靜之死承擔一半過錯責任,索賠42萬余元。昨日,廣州市越秀 四韓國人共承擔30%的賠償責任,賠償人民幣126655.2元 其中:金潤慶(女)負主要責任,承擔40% 李尚明、金鉉澈、趙龍鉉各20% 一審判決: 譚靜本人負主要責任 法院判決確定四被告對譚靜的死亡承擔30%的賠償責任,其中金潤慶在此范圍內(nèi)承擔40%的賠償責任,李尚明、金鉉澈、趙龍鉉在此范圍內(nèi)各自承擔20%的賠償責任,四被告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另外,法院認為譚母未能舉證證明其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故判決駁回了其主張被告賠償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訴訟請求。關(guān)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法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5000元。按照法院判決,四被告合計應賠償人民幣126655.2元。收到判決書后,原告代理律師對判決結(jié)果表示滿意,但目前原被告雙方均表示尚未決定是否上訴。 判決三大理由 一、當晚,5人飲酒與金潤慶話別,四被告在譚靜出現(xiàn)醉酒狀態(tài)時,本應主動勸阻乃至制止譚靜繼續(xù)飲酒,但金潤慶反而又邀譚靜及其他三被告一起離開酒吧到其住處繼續(xù)飲酒,導致譚靜醉酒狀態(tài)加重。 此時,金潤慶作為四被告中唯一的女性,本應將譚靜留宿在自己的住處或者安全護送其回家,但卻草率地將醉酒的譚靜交給三名男被告,實屬不當。 二、3名男被告既然接受了金潤慶的委托,理應想辦法將譚靜安全護送回家。因為從電梯間的監(jiān)控錄像可知,當時譚靜尚未完全醉倒而失去意識,三被告有可能可以詢問到譚靜的住處。 尤其是當譚靜進入衛(wèi)生間較長時間未出來時,三被告如果細心觀察和留意,可能可以避免譚靜墜樓的后果發(fā)生。雖然無證據(jù)證明譚靜墜樓與其醉酒有必然的因果關(guān)系,但與三名男被告沒有盡到妥善的照顧義務有一定的關(guān)聯(lián)性。 四被告與譚靜喝酒喝醉的先前行為,產(chǎn)生了照顧和負責譚靜安全的善良管理責任。 三、當然,譚靜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具備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故譚靜的墜樓死亡其本人應承擔主要責任,四被告承擔次要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