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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平湖政協(xié)原主席受賄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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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聞網(wǎng) 2009-11-13 10:31:20 新華網(wǎng) 現(xiàn)有新聞評論    新聞報料

????12日下午,浙江省平湖市政協(xié)原主席郭躍榮、平湖市水利局原局長全保華受賄案在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兩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

????被告人郭躍榮,案發(fā)前先后任平湖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政協(xié)主席等職務。被告人全保華,案發(fā)前任平湖市水利局局長。

????嘉興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3年至2008年期間,被告人郭躍榮、全保華共同或單獨利用職務便利,為平湖市多家企業(yè)或個人多

次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賄賂,主要包括:為平湖市錦港軟木有限公司在征遷賠償、“待征借地”、重新安置等方面謀取利益;為平湖市萬家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在籌辦選址、安監(jiān)許可證取得等方面謀取利益;為浙江多凌控股集團公司下屬多凌置業(yè)公司工程代建項目、工程款支付、土地競買、住戶拆遷、治江圍涂諸多方面謀取利益等。郭、全二人從中以收現(xiàn)金、入干股、低價購買店面房、“借款”等形式收受巨額賄賂。

????法院認為,被告人郭躍榮、全保華利用擔任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或單獨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請托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躍榮單獨或共同收受賄賂1699萬余元,其中受賄既遂399萬余元,實得244萬余元,受賄未遂1200萬元;被告人全保華共同或單獨收受賄賂1876萬余元,其中受賄既遂576萬余元,實得398萬余元,受賄未遂1300萬元。對于兩被告人犯罪未遂部分,依法比照既遂從輕處罰。被告人郭躍榮歸案后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并積極退贓,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全保華認罪態(tài)度較好,能夠積極退贓,有一定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法院判決被告人全保華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郭躍榮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50萬元。相關的贓款贓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記者裘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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