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2006年11月底,行賄人李某以每平方米人民幣15028元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2006年11月30日的單位評估價格為每平方米人民幣17200元)賣給被告人戴國森,購房總價與市場價格的差額為人民幣39.3175萬元。 法庭審理查明,戴國森受賄共計折合人民幣150.3935萬元。戴國森的供述與相關證據(jù)相互印證。 另法院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戴國森的親屬已代為退 平陽縣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戴國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jié)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平陽縣法院判決被告人戴國森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5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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