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先生(戴帽者)在看大廈方出示樓梯間的視頻素材。商報記者 丁潔/攝 ????5·12地震男子逃生跳樓摔傷 狀告安鋼大廈索賠18.6萬獲賠3.3萬
????大廈代理人說大廈有安全通道,但原告采取了錯誤的逃生方式 ????汶川地震發(fā)生當天,住在鄭州安鋼大廈(河南安鋼大廈有限公司)的黃先生被地震嚇了一跳。情急之下,他從窗戶跳至2樓平臺,結果摔成顱骨骨折,致九級傷殘。事后,黃先生將安鋼大廈告上法庭,索賠18.6萬元。 ????昨日,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 ????■商報記者 王紅偉 通訊員 吳成龍 ????跳樓逃生時摔傷,男子索賠18.6萬 ????黃先生當庭敘述了事發(fā)當天的遭遇: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發(fā)生大地震,我在鄭州開會,當時正住在安鋼大廈507房間。感到地震后,我迅速向樓下轉移。當跑至二樓和三樓中間樓梯拐角處時,發(fā)現二樓安全出口不通,情急之下從窗口跳至二樓平臺,我頭部著地,顱骨骨折,致九級傷殘。 ????黃先生說,他今年41歲,事故發(fā)生后,他及他的家庭蒙受了巨大的經濟和精神損失。黃先生向河南安鋼大廈有限公司索賠18.6萬元。 ????但安鋼大廈的代理人表示,事發(fā)當天,安鋼大廈的安全通道全部暢通,黃先生慌亂中把2樓和3樓之間的設備層當成了安全出口,是其自身錯誤認識,加上其又采取了錯誤的逃生方式,是造成自身傷害的主要原因。 ????該代理人反問:“當時大廈中有很多人,為何偏偏你會被摔得顱骨骨折呢?” ????法院判決責任八二開 ????但黃先生不認可,他提出,安鋼大廈樓梯內灰暗不清,事發(fā)時所謂的設備層也沒有標志,“只有熟悉情況的人才能找到安全出口”,認為安鋼大廈管理不善,應當擔責。 ????昨日上午11時許,庭審結束,金水區(qū)法院當庭作出宣判。 ????主審法官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大地震發(fā)生過程中,黃先生為緊急避險,情急之下順安鋼大廈東樓梯往樓下跑,當跑至三樓至二樓之間的設備層時,因該設備層標志不清晰,致使其誤判而跳樓致傷,并由此造成各項經濟損失。 ????在安鋼大廈五樓至一樓的安全通道確實通暢的情況下,該損害后果的發(fā)生,黃先生誤判且采取緊急避險的方式不當是主要原因,安鋼大廈標志不清晰有一定因素。黃先生的損害后果安鋼大廈應承擔次要賠償責任,黃先生本人應負主要責任。 ????黃先生所主張的誤工費、護理費、交通住宿費,因無直接的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支持。判決安鋼大廈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黃先生醫(y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法醫(yī)鑒定費等五項經濟損失共計16萬余元的20%,計款3.3萬余元。宣判后,黃先生表示不服,表示將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