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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偉銘醉駕案將成為判例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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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聞網(wǎng) 2009-09-09 12:35:52 廣州日報 現(xiàn)有新聞評論    新聞報料

????作者:薛世君

????“孫偉銘案”和“黎景全案”不應該只是案中幾個家庭悲劇的演繹,它們可以成為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經(jīng)典判例,發(fā)揮標本意義,為此后類似案件的判決提供借鑒。

????備受關注的成都孫偉銘醉駕案昨日作出二審終審判決,法院認定孫偉銘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但其有真誠悔過表現(xiàn),終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與此同時,同樣是醉酒駕駛肇事的黎景全也被改判無期徒刑。再加上此前的南京張明寶醉駕肇事案的影響,醉駕肇事案一時成為輿論焦點,尤其是孫偉銘案。

????盡管庭外民眾對判決結果依然意見分歧很大,盡管孫偉銘的妹妹仍表示對判決結果不滿意,但此案在輿論的風頭浪尖前行至今,總算告一段落。此時,我們暫且不談孫偉銘醉酒駕駛導致4死1傷的殘酷事實,不談孫偉銘的真誠悔過,不談孫偉銘父親孫林以癌癥晚期之身多方奔走賣房、賣車籌款賠償受害者的悲涼,也不去糾纏無期徒刑和死緩的量刑爭議,單就這樣的判決結果,就足以顯示法律在現(xiàn)實面前的用心良苦。

????這種判決結果凸顯了法律的“寬嚴相濟”——孫偉銘的罪名未變,依然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體現(xiàn)了法律的嚴肅性和穩(wěn)定性;鑒于孫偉銘的真誠悔過、賠償受害者家庭、《諒解書》的簽訂,終審改判為無期徒刑,則體現(xiàn)了法律的人性化。而目前的關鍵問題是,如果再次出現(xiàn)下一個“孫偉銘”、“黎景全”,又該怎么定罪?如何量刑?是延續(xù)以前的“交通肇事罪”輕判,還是借鑒今天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嚴懲?

????從情感上講,我們當然不希望類似事件重演,但嚴峻的交通安全形勢提醒我們,“重蹈覆轍”的“概

率”并不小。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的數(shù)據(jù),僅在2009年1月~8月份就發(fā)生酒后和醉酒駕車肇事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醉酒駕車犯罪呈多發(fā)、高發(fā)態(tài)勢,嚴重危及民眾的生命安全。正因如此,公安機關自2009年8月起在全國開展了嚴厲的酒后駕車專項整治行動,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黃爾梅也指出,人民法院應當“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充分發(fā)揮刑罰懲治和預防犯罪的作用,依法嚴懲醉酒駕車犯罪”。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指出法院對孫偉銘和黎景全的量刑是適當?shù)?,并表示今后這類案件的定罪和量刑問題將進一步統(tǒng)一審理的裁判標準,對醉酒駕車,肇事后繼續(xù)駕車沖撞,放任危害后果的發(fā)生,造成重大傷亡,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由此可見,這個“標準”,就包括對醉駕肇事案件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此一來,倘若以后再次發(fā)生類似的惡性交通安全事件,就不會再出現(xiàn)在“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兩者中進行“選擇性執(zhí)法”的情況。至于量刑,自然也會像“孫偉銘案”和“黎景全案”這樣“寬嚴相濟”。

????法律作為由國家制定和執(zhí)行的社會行為規(guī)則,就應該這樣“統(tǒng)一標準”,清晰地告訴我們,某些行動的后果是什么,或者要為此承擔什么責任,以體現(xiàn)其行為規(guī)范。雖然我國目前采用的不是判例法,但在以往法律實踐中,判例已在發(fā)揮參考作用和現(xiàn)實影響。由此,我們希望,“孫偉銘案”和“黎景全案”不只是案中幾個家庭悲劇的演繹,它們可以成為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經(jīng)典判例,進而發(fā)揮標本意義,為此后類似案件的判決提供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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