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種治安問題追責一把手 嚴查影響大局的群體性事件
????晚報訊 日前,市綜治委、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市監(jiān)察局聯(lián)合出臺了《青島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查究實施辦法》,完善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人的責任界定,并明確了應予查究領導責任的十種情形。
????據(jù)悉,《辦法》細化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人的責任界定、查究裁量、查究權限和程序、查究結果使用。根據(jù)《辦法》,黨政一把手是本地區(qū)或本部門或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負主要責任,領導班子的其他成員是所分管的部門或行業(y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責任人、負直接責任。
????《辦法》還規(guī)定,對地方、部門、單位領導個人責任查究的方式包括誡勉談話、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停職檢查、責令辭職、免職。有關情況如實記錄在《領導干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績檔案》中。
????《辦法》明確了應予查究領導責任的十種情形:
????①因領導干部不重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造成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的突出社會治安和不穩(wěn)定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②因領導干部嚴重官僚主義,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治安秩序嚴重混亂,發(fā)生重大政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災害事故、社會影響惡劣的;③因工作中偏 離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或決策失誤,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引發(fā)群眾強烈不滿、造成社會不安定、發(fā)生影響大局的群體性事件的;④對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內(nèi)部矛盾不及時認真排查、化解,或處置不力、致使矛盾激化,引發(fā)重大刑事案件或造成非法游行、非法集會、宗族械斗、聚眾鬧事、封門堵路、群體性上訪、停工、停產(chǎn)、停課等重大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或在發(fā)生重大群體性事件時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⑤重點要害部位管理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落實,存在明顯漏洞,致使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發(fā)生重特大刑事案件或治安災害事故,造成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嚴重損失,社會影響惡劣的;⑥內(nèi)部安全保衛(wèi)組織和制度不健全,或綜治保衛(wèi)組織渙散,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不落實,以致發(fā)生重特大盜竊、搶劫等案件,或丟失槍支彈藥、爆炸物品、麻醉物品等特種管理物品,致使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或嚴重威脅的;⑦存在重大治安隱患,上級主管部門、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提出警告和建議后,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導致發(fā)生重特大案件和火災、爆炸等惡性事故的;⑧對本部門、本單位內(nèi)部所屬人員疏于管理教育,致使出現(xiàn)集團犯罪或其他嚴重犯罪的;⑨發(fā)生重特大刑事案件或其他重大治安問題隱瞞不報或作虛假報告的;⑩上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責成查究的。(記者 王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