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年初,鄭州市對市區(qū)主干道——花園路進行綜合整治。同年6月26日,施工結束。但竣工不到一個月時間,花園路新鋪的路面就出現了多處破損、開裂現象。本報從2007年7月11日開始,連續(xù)刊發(fā)稿件,對這一問題進行報道。 ????今年6月,檢察機關對花園路綜合整治項目部道路復澆技術人員陳兆國提起公訴。究竟誰是道路復澆的技術負責人?新鋪路面出現問題的原因是什么?控辯雙方在昨 ????今年6月21日,時任花園路綜合整治項目部道路復澆技術人員的陳兆國進入公眾視野。檢察機關認為,花園路整治工程出現質量問題,陳兆國應承擔責任,并對其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認為,陳兆國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處理公務,使工程出現質量問題,導致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昨日,該案件在金水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十號法庭開審。 ????庭審焦點1 ????誰該對豆腐渣路段負責? ????新聞回放:2007年年初,鄭州市花園路道路綜合整治開始,工程總投資近2億元。當年6月26日,施工結束。7月10日,花園路緯五路至黃河路段,路面就出現了鼓包、陷坑。 ????庭審現場:昨日,公訴人在法庭上指控:花園路綜合整治項目部未按照施工規(guī)范要求,未經設計方同意擅自變更施工設計。在道路復澆工程中,施工單位不依照原圖紙設計,不分路面情況,對原路面一律采用“銑刨4厘米,鋪裝4公分”改性瀝青的標準進行施工。而被告人陳兆國作為項目部道路復澆的技術人員,對項目部違反規(guī)定擅自變更原施工設計的行為,沒有從技術方面提出異議,還向施工單位傳達了項目部的決定,涉嫌“濫用職權”。 ????公訴人提供了花園路綜合整治項目部副指揮長張某,工作人員陳某、張某、趙某以及道路工程監(jiān)理公司黃某等人的證言。證言稱,陳兆國是市政上派來的懂技術的人,是整個花園路道路復澆的技術負責人。 ????對此,陳兆國辯稱,他在項目部只是“跑腿的”,是一直在施工現場的施工員,領導讓做什么就做什么,根本不是什么技術負責人,也從來沒有人告訴他讓他擔任技術負責人,他沒有任何職權可言,更談不上“濫用職權”。 ????陳兆國的辯護人也辯稱,陳兆國僅是中專畢業(yè),參加工作只有6年,2006年11月底被派去花園路綜合整治項目部工作之前,在鄭州市市政管理處一個下屬公司的職務也僅僅是個技術員。以陳兆國的學歷和職稱來看,他根本不具備擔任道路復澆技術負責人的資質。公訴機關不去追究有權力的相關領導的責任,而將道路出現開裂、沉陷等現象歸結為一個普通技術員的不作為,明顯是不合適的?!斑@么大的一個花園路施工項目,其技術負責人難道就是一個中專學歷的技術員?” ????辯護人當庭指出:在沒有任命文件等證據支持的情況下,作為項目部領導的幾名證人共同指證陳兆國,有串通推卸責任之嫌,“辯護人特別提醒法庭注意,上述證人均為執(zhí)法局工作人員,而陳兆國則是市政處下屬公司的一個普通職員”。 ????庭審焦點2 ????“銑4鋪4”是誰拍板? ????新聞回放:2007年2月,花園路綜合整治項目部負責人向記者介紹說:花園路路面將被加罩一層4厘米到10厘米厚的瀝青,并將在動物園門口建設地下隧道。 ????庭審現場:公訴機關認為,陳兆國作為技術負責人有會議記錄為證。項目部工作人員趙某的證言稱,2007年5月,趙某、陳兆國等4人在龍門大酒店召開會議。會議上,趙某提出“銑刨4厘米,鋪裝5厘米”的方案,遭到陳兆國的反對。陳稱,別的路段都是“銑4鋪4”,這個路段“銑刨4厘米,鋪裝4厘米”為什么不可以?由于陳的反對和堅持,項目部采用了“銑刨4厘米,鋪裝4厘米”的施工方法。此次會議被趙某記錄在案,并有參會4人的簽名。之后,陳兆國以想看會議記錄為名,向趙某詢問會議記錄的存放處,并將會議記錄撕掉。后在趙某的再三追問下,陳兆國才將復印件送回。 ????對此,陳兆國辯稱,項目部之所以將原有設計更改為“銑刨4厘米,鋪裝4厘米”,是當時工期緊、資金不足等原因所致。2007年4月,在龍門大酒店第一次開會討論是否“銑刨4厘米,鋪裝4厘米”時,他參加了,但并未發(fā)言。同年4月10日,開封老家的母親生病,他請假離開,待5月10日返回鄭州時,“銑刨4厘米,鋪裝4厘米”的決定已經出臺,他作為一名普通的技術員,不是決策層人員,因此無法對領導的決定提出異議,只能執(zhí)行。 ????陳兆國說,在2007年5月與趙某等4人召開的會議上,他的確說過“‘銑刨4厘米,鋪裝4厘米’為什么不可以”這句話。業(yè)內人士都知道“銑4鋪4”是一種施工方法,如果“銑刨4厘米,鋪裝5厘米”,路面就會高出1厘米,明顯不合適。 ????陳兆國認為,他說“‘銑刨4厘米,鋪裝4厘米’為什么不可以”有特殊的語境,而且是在項目部決定“銑4鋪4”之后,因此不能斷章取義,更不能說因為他這句話而致使施工時采用“銑4鋪4”的方法。 ????關于撕掉會議記錄一事,陳兆國承認確有此事。他稱,路面出現問題后,公司想了解情況,所以他才撕掉會議記錄拿給公司看,并已將此事告知趙某,還送回了復印件。 ???庭審焦點3 ????新修路鼓包是啥原因? ????新聞回放:2007年7月18日,記者來到黃河路與花園路交叉口,從出現問題的路段取下一塊瀝青,用手一掰,很輕易地就掰開了。 ????“合格為啥會一掰就碎?”有位業(yè)內人士告訴記者,“瀝青路面鋪設好一段時間后就會變得十分堅硬,維修的時候必須用切割機才能切開,怎么會一掰就碎呢?” ????庭審現場:針對“未經設計方同意擅自變更施工設計”的問題,陳兆國的辯護人辯稱,變更設計上海設計方代表已經口頭同意,由于工期必須抓緊,所以只能先施工,后補手續(xù)。事后上海設計方也出具了同意變更的文件。 ????公訴機關認為,上海方出具手續(xù)之時工程已經結束,檢察機關也已介入調查,此時補辦變更手續(xù)只是為了掩蓋其犯罪事實,對此法庭應該不予認可。檢方指控:項目部擅自變更原施工設計,對路面一律按照“銑4厘米,鋪4厘米”的施工標準進行施工,而陳兆國沒有從技術方面提出異議,還向施工單位進一步傳達了項目部的決定,最終導致竣工的花園路緯五路至黃河路段西側出現路面開裂、沉陷等現象。 ????法庭上,公訴人提供了由6名專家現場勘查后給出的報告,認為“銑4厘米,鋪4厘米”是出現“病害”路段的主要原因。 ????對此,陳兆國的辯護人辯稱,他們也請專家對“病害”路段出現的原因進行過調查,現場取證后發(fā)現,路基中有大量的存水,表明路基被水浸泡過,導致路基不穩(wěn),且發(fā)現2001年花 ????園路整治時所鋪的土工布下有垃圾土夾層,致使瀝青層松散,也加速了路面復澆后“病害”的發(fā)生。辯護人還請了一位曹姓工程師對此作證。 ????此外,辯護人稱,花園路緯五路至黃河路段在2001年整治中是按非機動車道的使用標準設計建設的,但竣工后卻作為機動車道來使用,屬于超負荷通行,這也加劇了路基的不穩(wěn)固。另外,花園路道路復澆共有15萬平方米,而花園路緯五路至黃河路段出現“病害”的路段僅有325.6平方米,尚不足整個花園路復澆工程的1%,而其他路段并未出現“病害”,因此路面出現開裂、沉陷等現象的原因在于路基,而非“銑4厘米,鋪4厘米”。 ????對于新鋪瀝青為何一掰就碎的問題,2007年,項目部和負責該路段施工的鄭州市市政管理處一直強調:“經現場取芯并送鄭州市市政管理處中心實驗室檢測,表明本次道路所用的AC-13改性瀝青混凝土(石料采用玄武巖)級配及壓實度均合格。”但市民質疑說,工程是市政管理處干的,檢測者是市政管理處中心實驗室,自己給自己檢測,這樣的結果沒有權威性。 ????在昨日法庭上,公訴人的指控并未涉及瀝青質量。 ????庭審焦點4 ????事后修補花了多少錢? ????新聞回放:2007年7月本報系列報道見報后,花園路綜合整治項目部向市政府遞交報告,希望市政府再撥款36萬元整修花園路問題路段。 ????而在2007年8月28日,鄭州市審計局審計認定:花園路(鄭花路)綜合整治工程決算嚴重摻水,虛報決算款5554.29萬元。 ????庭審現場:公訴機關出示了估價報告,認為事后重新翻修問題路段,造成了施工單位49萬余元的重大損失。 ????陳兆國的辯護人稱,他們也請了專業(yè)的評估員對修補花園路的費用做了估價。按最大化來測量,花園路緯五路至黃河路段僅有325.6平方米,并非公訴機關所說的2000余平方米,修補這個路段最多花費3.3萬元,而并非49萬余元。 ????公訴人認為,花園路作為鄭州市的精品工程,不可能按照“塌一個坑填一個坑”的方式修補,而且修補路面時還會產生人力、物力等各方面的支出,不能按照簡單的修補方式計算花費。 ????昨天法庭,辯護人要求法庭會同檢察院對花園路問題路段成因進行權威鑒定,并對有關損失進行司法鑒定。法庭未對案件進行當庭判決。 ????記者了解到,被告陳兆國從檢察機關介入調查至今一直未被羈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