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羽戈 ????6月22日,湖南省檢察院副檢察長、新聞發(fā)言人常智余表示,為了鼓勵公民舉報官員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犯罪案件,檢察機關將給予舉報者重金獎勵,一般按照基于舉報所涉事實而追繳的贓款的10%以內發(fā)放獎金,數額不超過10萬元。舉報人有重大貢獻者,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獎金數額將達10萬到20萬之間。有特別重大貢獻者,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不受上述數額限制。 ????這條新聞之所以 ????當然,官職乃是國之公器,怎能輕許于民?10%的獎金已經具有足夠彪悍的吸引力,現(xiàn)在一個中等貪官,貪污金額多半在百萬元左右,舉報者只需一年揪出一條榨取人民血汗的蛀蟲,所得獎金就可以大大超出人均國民收入,可為深重陷入金融危機的中國經濟貢獻一份力量。就此而言,湖南檢察院的這項政策可謂精準。 ????可這樣一來,舉報貪瀆者豈非成為一種職業(yè),一樁生意,就像當年的打假,僅僅是為了一賠十的索賠額而打擊假冒偽劣的社會之毒? ????此處必須先明確一點:公權力獎勵舉報者,法理依據何在?或者說,遵循什么樣的權力運行邏輯?是因為舉報行為有一定風險,獎金是對冒險者的補償?還是因為舉報是一種勞動,獎金則是按勞分配?或者說,舉報是一種大無畏的公共美德,獎金乃是對德行的贊賞和鼓勵?——無疑,前兩種邏輯皆是將舉報納入經濟思維的考量,用金錢為舉報者的不遺余力背書;后一種則引出了一個悖論:美德一定要用金錢來衡量、頌揚——依照中國傳統(tǒng),美德之為美德,便在于大多數時刻它敢于斬斷與金錢、權欲、美色的干系。 ????舉報者的原初動機已不可考。按常理推測,并無幾人是為了獎金而舉報貪瀆者;可能為私欲(個體冤情、打擊政敵等),更可能受正義感的驅使。如此而獲得獎勵,對舉報者而言不啻是飛來橫財,還是一種侮辱? ????我們以為,執(zhí)政者以獎金為誘餌鼓勵舉報,并未深切考慮到舉報者的動機,而是首先著眼于提高國家的吏治環(huán)境的清潔度。所謂“千金市骨”,乃是市場經濟的主導之下最合理的政治補單。也許一筆不菲的獎金,總比一枚勇士勛章更能安慰、激勵舉報者那顆傷痕累累的心靈——盡管這并非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事理,哪怕在當前中國亦未必盡如事實。 ????舉報者的動機與決策者的治理術歷經長期博弈,后者完全占據了上風,而前者逐漸被同化。這種不對等的權力博弈所導致的后果,即經濟利益嚴重滲入了舉報者的心理預期。最壞的一種,則是純粹為金錢而舉報貪瀆,舉報淪為一筆風險投資,由政府的懸賞額和反腐敗力度決定行情,貪瀆者的錦繡前程作為創(chuàng)造剩余價值的商品,政治完全被經濟化。 ????當舉報成為生意,就可能衍生不正當競爭(舉報政敵),就可能生產偽劣商品(偽造證據),就可能誘發(fā)偷稅漏稅等惡行,這必將增加本來就不夠健全的反貪污腐敗機構的工作難度。與此同時,如雨后春筍一般誕生的舉報專業(yè)戶,其本質不過是身披經濟羊皮的來俊臣(由舉報發(fā)家的酷吏)。舉報打擊了貪瀆犯罪,而其本身極有可能惡化為一種犯罪。 ????我們不能否認,一方面,受經濟利益驅使的舉報行為會結出美好的果實,換言之,反貪瀆為什么不能與經濟掛鉤呢?正如維權律師為什么不能在合法的收費空間多收一點律師費呢?另一方面,則必須警惕舉報過分經濟化的危險性:第一是容易腐化舉報這種基于公義的行為;第二,這類似于以酷吏對付貪官,好比亂世用重典;第三,與利益扯上關系的舉報者一著不慎,便為咸魚翻身的貪瀆者提供了反擊報復的契機。 ????一言以蔽之,高價懸賞以吸引舉報者的做法,只求適時,其意圖在于呈現(xiàn)執(zhí)政者反對貪污瀆職的決心和勇氣是多么堅強,萬萬不能作為肅清吏治的長遠政策。你可以想象,一個社會,如果需要花錢來收買貪瀆的警訊,它的正義天平將傾斜到了何種險峻的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