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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讓人有切齒之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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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聞網(wǎng) 2009-05-11 14:21:07 揚子晚報 現(xiàn)有新聞評論      新聞報料

????作者:紀卓瑤

????經(jīng)柏溪鎮(zhèn)某火鍋店老板娘牟某介紹,宜賓縣國稅局白花分局局長盧玉敏以6000元價格與該縣未成年學生何某發(fā)生性關系。宜賓警方經(jīng)過偵查稱,盧玉敏行為屬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滿14周歲幼女而嫖宿不構(gòu)成犯罪,決定對其給予行政拘留15日并處罰款5000元(今日本報A12版)。

????從河南鎮(zhèn)平縣政協(xié)原副主席吳天喜“采陰”到貴州習水嫖宿女高學生案,從浙江麗水強奸女高學生案再到

宜賓縣國稅局白花分局局長盧玉敏嫖宿幼女案,越來越多的報道顯示,對未成年少女實施性犯罪已非個別,似乎正在成為一種色情新風尚。嫖客們何以如此大膽蔑視法律?這究竟是法律有“病”還是執(zhí)法者有“病”?

????1997年《刑法》增設“嫖宿幼女罪”,當時就引起公眾的質(zhì)疑,這一惡果已經(jīng)在習水案中體現(xiàn)得淋漓盡致?,F(xiàn)在警方的說法,似乎也有最高法的法律解釋作后盾。可是即使按《刑法》“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規(guī)定,盧玉敏也難于逃脫法網(wǎng)才對???法律啊法律,你怎么就能留這么多根本不該留的缺口呢?

????什么叫“確實不知”?什么叫“雙方自愿”?有哪個強奸幼女者膽敢承認自己知道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未成年人連獨立民事行為能力都沒有,何來“自愿”被強奸?《刑法》增設“嫖宿幼女罪”原本就法理不通,是對受害幼女的傷害。所謂的“確實不知”、“雙方自愿”,又何嘗不是對受害幼女再次傷害?

????法律有“病”,不僅起不到懲惡揚善的作用,還勢必構(gòu)成對社會巨大的破壞,“嫖宿幼女罪”的規(guī)定真是讓人咬牙切齒!早在08年和今年的全國兩會上,都有政協(xié)委員呼吁修改“嫖宿幼女罪”,建議將“嫖宿”幼女行為以強奸罪(奸淫幼女)從重論處,足見此問題的嚴重性??上У氖?,惡果已經(jīng)結(jié)出這么多,卻還不見鏟除這個助惡土壤的一點點風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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