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近日,深圳一陳姓男子因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卻在上訴書“事實和理由”一欄中僅寫了一個“操”字。昨天,深圳福田法院對陳某作出拘留15天的決定。法院認為,陳某在訴訟文書中使用下流的語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員,其行為已對民事訴訟構(gòu)成嚴重妨礙。 ????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合理合法。但深圳一陳姓男子卻在上訴書“事實和理由”一欄中僅寫了一個“操”字。昨天,記者從深圳福田法院了解到,法院對陳某作出拘留十五天的決定。 ????2008年11月、12月,福田法院受理了陳某、曾某訴某網(wǎng)絡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某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電信服務合同糾紛。
????該系列案依法審理后,法院分別于2009年2月16日、25日作出了一審判決。陳某收到判決書后,向法院郵寄了“上訴狀”,令人奇怪的是,其在上訴狀中沒有陳述不服一審判決的任何事實和理由,而在上訴狀的“事實和理由”一欄中僅有一個字“操”。收到另類上訴狀,承辦法官電話聯(lián)系陳某:“你這樣做是違法的,你要到法院作出情況說明,還要修改上訴狀?!钡惸趁鞔_拒絕修改,也不作出解釋。 ????福田法院認為,鑒于陳某在訴訟文書中使用粗俗、下流的語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員,且無悔改之意,其行為已對民事訴訟構(gòu)成嚴重妨礙,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決定對陳某實施拘留十五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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