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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問責”有忽悠公眾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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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聞網(wǎng) 2009-04-13 13:40:33 檢察日報 現(xiàn)有新聞評論      新聞報料

????因?qū)θ鼓谭凼录撚胸熑?,質(zhì)檢總局食品生產(chǎn)監(jiān)管司原副司長鮑俊凱今年3月被中紀委、監(jiān)察部給予行政記過處分。鮑俊凱此前已于去年12月調(diào)任安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局長、黨組書記。同樣是因為三鹿奶粉事件,河北省農(nóng)業(yè)廳原廳長劉大群今年3月被省紀委、監(jiān)察廳給予行政記過處分,而去年11月劉大群已調(diào)任邢臺市擔任市委副書記,并在今年1月當選邢臺市市長(4月9日《新京報》)。

????讀到這樣的新聞,真不知道該

說什么好。近些年來,每當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責任事故,中央和地方都會啟動問責程序,追究有關官員的黨紀政紀責任。這樣做,當然是為了嚴格黨紀政紀,強化官員的責任意識,但普通百姓耳聞目睹的,卻是被問責官員的東山再起和復出履新。如此“問責”,怎么看都有點兒像是敷衍輿論、忽悠公眾的緩兵之計。

????普通百姓或許對問責有誤解,以為問責就是“削職為民、永不錄用”。其實不然,目前的問責一般只有撤銷職務、黨紀政紀處分、辭職或免職三個層次。其中以撤銷職務為最嚴重,黨紀政紀處分次之,辭職或免職再次之。有人說,現(xiàn)在對官員問責大多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或以免職代替處分居多,而較少直接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更不用說撤銷職務了。

????了解了上述背景,再來看有關方面對鮑俊凱、劉大群的問責,就會發(fā)現(xiàn)其中大有玄機。《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記過的受處分期間為12個月,記大過為18個月。如果鮑俊凱、劉大群在擔任原任職務時受到記過處分,那么,他們至少在一年之內(nèi)不能晉升職務和級別。有關方面絞盡腦汁,終于想出了一個好辦法———在兩人職務變動三個多月之后再給予記過處分,這樣,既對他們進行了“問責”———向外界顯示了問責的決心,同時又沒有影響他們之前的職務變動,也不會影響他們今后的仕途發(fā)展!

????給予鮑俊凱、劉大群行政記過處分,原本是一種較重的問責手段,不料經(jīng)過有關方面的精心運作,“問責”就這樣變成了一場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法律游戲,“問責”原本可能給他們帶來的負面影響,就這樣被輕而易舉消解于無影無形之中……多么經(jīng)典的“問責”標本!相信今后一定會有許多人學習其中的“寶貴經(jīng)驗”,把形形色色的“象征性問責”、“虛假問責”做得更加嚴密、到位、無懈可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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