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奴和奴隸成為國家和社會的主人——慶祝西藏百萬農奴解放紀念日系列評論之二
????民主改革廢除了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政治制度,實行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按照新中國憲法,西藏百萬農奴和奴隸同全國各族人民一樣,成為國家和社會的主人,享有法律所規(guī)定的一切政治權利。
????資料圖片:這是西藏農牧民人大代表在投票選舉自治區(qū)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2008年1月22日攝)。新華社記者 索朗羅布 攝
????眾所周知,舊西藏實行的是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達賴作為藏傳佛教格魯派的首領之一,兼任地方政府的首腦,集政教大權于一身。原西藏地方政府實行僧俗官員雙軌制,僧官大于俗官。寺院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各個方面享有一系列特權。民主改革徹底廢除了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實行政教完全分離。一方面,在民主改革中,明令規(guī)定切實保護宗教信仰自由和愛國守法的喇嘛寺廟,保護人民有當喇嘛、尼姑的自由和喇嘛、尼姑還俗的自由,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不受干涉。另一方面,通過改革,廢除寺廟在經濟、政治上的一切封建特權,廢除寺廟的封建占有、封建剝削、人身奴役以及寺廟內部的封建管理和等級制度。實行政教分離既有效地保障了西藏人民宗教信仰的自由,也為西藏實行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礎。
資料圖片:翻身的農奴把哈達獻給選出的人民代表(圖片來源:國家民委網站)
????建立人民民主政權,保障人民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廢除封建農奴制度后,翻身解放的西藏各族人民建立起人民民主政權。到1960年底,西藏成立了1009個鄉(xiāng)級政權、283個區(qū)級政權,78個縣(包括縣級區(qū))和8個專區(qū)(市)建立了人民政權。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干部達到1萬多人,其中鄉(xiāng)級干部全是藏族,區(qū)級干部90%以上是藏族,300多名藏族干部擔任了縣以上領導職務。4400多名翻身農奴和奴隸成長為基層干部。1961年,西藏各地開始實行普選。昔日的農奴和奴隸破天荒第一次獲得當家作主的權利。百萬翻身農奴和奴隸穿著節(jié)日盛裝,手捧哈達,興高采烈地參加投票,以極大的政治熱情和高度負責的精神行使民主權利,選舉產生了基層各級權力機關和政府。1965年8月,西藏鄉(xiāng)縣選舉工作完成,有1359個鄉(xiāng)、鎮(zhèn)進行了基層選舉,有567個鄉(xiāng)、鎮(zhèn)召開了人民代表會議,西藏約92%的地方建立了以翻身農奴和奴隸為主的鄉(xiāng)人民政權,54個縣召開了第一屆人民代表會議,選出了正副縣長,建立了縣人民委員會。
資料圖片:西藏自治區(qū)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拉薩召開(圖片來源:國家民委網站)
????1965年9月,西藏自治區(qū)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成功召開,西藏自治區(qū)正式宣告成立。出席大會的301名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代表占80%以上,西藏上層愛國人士和宗教界人士占11%多,藏族代表中絕大多數是翻身農奴和奴隸。人民民主政權的建立為西藏人民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
????社會制度實現了歷史性跨越,西藏人民當家作主權利有了制度保障。1965年,西藏自治區(qū)成立,標志著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在西藏全面確立,實現了西藏社會制度從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向人民民主的社會主義制度的歷史性跨越,西藏人民從此進入了當家作主的新時代。昔日的農奴和奴隸從此享有了平等參與管理國家事務和自主管理本地區(qū)和本民族事務的政治權利。西藏人民與全國各族人民一樣,享有了國家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所有權利。他們依法直接選舉縣、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并由這些代表選舉出席全國和自治區(qū)、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依法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參與管理國家和地方事務的權力。2007年,在西藏的自治區(qū)、地(市)、縣、鄉(xiāng)(鎮(zhèn))四級換屆選舉中,參選率達到96.4%,有些地方參選率達到100%。經過直接和間接選舉產生的34000多名四級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占94%以上。目前,在全國人大代表中,西藏自治區(qū)有21名代表,其中13名為藏族公民,門巴族、珞巴族公民各1名。
????西藏人民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區(qū)事務的權利受到保障。1965年以來,西藏自治區(qū)歷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和人民政府主席都由藏族公民擔任,各級人大常委會和政府的主要領導都是藏族公民。西藏自治區(qū)各級檢察院和法院的主要負責人也均由藏族公民擔任。目前,在自治區(qū)、地(市)、縣三級國家機關組成人員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公民占77.97%。
????西藏自治區(qū)不僅享有省級國家機關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的權力,而且有權根據本地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決定本地的事務,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指示,如有不適合西藏地方實際情況的,西藏自治機關可以報請批準變通執(zhí)行或停止執(zhí)行。據統計,自治區(qū)人大常委會自1965年以來,共制定了250余件地方性法規(guī)和具有法規(guī)性質的決議、決定,內容涉及政權建設、經濟發(fā)展、文化教育、語言文字、司法、文物保護、野生動植物和自然資源保護等許多方面,有效地維護了西藏人民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各方面的特殊權益,促進了西藏各項事業(yè)的發(fā)展。(西藏日報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