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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變化:掀開反腐倡廉新篇章
 

青島新聞網 2009-03-13 13:02:29 檢察日報

  現有新聞評論 新聞報料

    納入刑法懲治范圍的腐敗主體更廣了,自由裁量權被進一步規(guī)范了,人大支持讓檢察機關更有信心

    對于打擊腐敗犯罪來說,2009年或許是“更為有力”的一年。

    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了“劍指腐敗&
rdquo;的《刑法修正案(七)》。兩天后,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fā)了《關于貫徹落實<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實施意見———關于深化檢察改革2009—2012年工作規(guī)劃》,要求盡快完善貪污、賄賂和瀆職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并幫助法院將封閉的量刑活動納入到公開的法庭審理程序中。3月5日,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說到今年要實施總額4萬億元的兩年投資計劃時,義正詞嚴地指出“絕不允許利用擴大公共投資為單位和個人謀取私利”。其后,吳邦國委員長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中正式提出人大監(jiān)督與“一府兩院”的工作,“不是相互掣肘,不是唱‘對臺戲’”。人大要監(jiān)督和支持“一府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3月10日,在“兩高”工作報告中,首席大法官王勝俊表示法院“依法接受檢察機關及各方面監(jiān)督”。首席大檢察官曹建明說,檢察機關今年要“充分發(fā)揮打擊、預防、監(jiān)督、保護等職能作用,為我國經濟平穩(wěn)較快發(fā)展提供司法保障”。這些鏗鏘有力的話語,就出在這短短的十天之內。

    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周光權說,這些變化,預示著我國今年的反腐斗爭將駛入一個“快車道”。

    納入刑法懲治的腐敗主體更廣了《刑法修正案(七)》的最大特色,是加大了對腐敗犯罪的打擊力度———它擴大了腐敗犯罪主體的范圍,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之外的、與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手中的公權力或者公權力的影響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受賄罪,同時提高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幅度,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的,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此前,刑法規(guī)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法定刑僅為五年。

    在《刑法修正案(七)》出臺之前,按照刑法的規(guī)定,腐敗犯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以及依照法律規(guī)定從事公務的人。這些人的共同特征是“從事公務”,或者說是握有“公權力”,在此之外的其他人,即使利用公權力從事腐敗行為,也不被追究刑事責任,除非與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實施腐敗犯罪行為。

    全國人大代表、四川省攀枝花市檢察院副檢察長羅春梅說,2007年“兩高”公布了《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規(guī)定了“特定關系人”受賄問題,“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凡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第三人謀取而由通謀的“特定關系人”收受第三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共同受賄犯罪。但是,實踐中也存在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領導的秘書等“身邊人”擅自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名義或影響力,為第三人謀取不當利益而收受第三人賄賂的情況,對于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身邊人”單獨實施的受賄行為,如果不能證明是國家工作人員授意的,就不能追究他的受賄刑事責任。因為刑法規(guī)定的受賄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實際上,這些行為侵害的法益與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并無區(qū)別。這些情況,削弱了檢察機關反腐敗的力度?!缎谭ㄐ拚?七)》的及時出臺,必將改變現狀,有力地打擊那些“關系密切的人”的腐敗行為。

    “現在腐敗行為的操作方式不斷翻新,大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趨勢,‘中介’腐敗就是當前腐敗的一個新動向。”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社科院研究員朝克建議,法律需要為檢察機關創(chuàng)造更多的空間,以便及時有效地打擊那些花樣不斷翻新但本質是權錢交易的腐敗行為。

    量刑改革將使裁量權的行使更加透明、公正

    近年來,司法實踐中,由于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把握的度不一致,各地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在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犯罪的審判方面出現了同案不同判的情況。網絡輿情顯示,民眾對腐敗犯罪“同案不同判”的問題極為關注,意見很大。他們認為,對腐敗犯罪的量刑要盡量保持一致,不能重罪輕判,給腐敗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提供條件。

    去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發(fā)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導意見(試行)》,并在2個中級法院和7個基層法院進行量刑改革試點,旨在規(guī)范量刑裁量權。

    全國政協(xié)委員、東方昆侖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征夫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措施確實有利于規(guī)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增強了量刑工作的透明度。但是,從務實的角度看,要真正實現量刑的透明和公正,還必須引入外部監(jiān)督。最好的辦法就是將量刑活動納入到法庭審理中,接受律師和檢察官的辯論。法院的量刑指導與律師、檢察官參與量刑程序并行不悖。他欣慰地說,今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在規(guī)范法官裁量權部分,提到了“依法保障律師的代理權和辯護權,充分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正確行使裁量權”。

    周光權代表說,這次中央關于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方案已經明確規(guī)定要將量刑活動納入法庭審理程序中。雖然現在檢察機關通過抗訴,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糾正量刑畸輕畸重、量刑不平衡的問題,但這種監(jiān)督比較滯后,不如改為事前監(jiān)督,直接賦予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增加和完善量刑程序的對抗性和透明性。在他提交的《關于修改刑訴法完善檢察監(jiān)督程序的議案》中,他建議規(guī)定:“公訴人提起公訴時,應當對被告人的量刑問題提出明確的請求意見并且說明理由。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不派員出席法庭的,公訴人應當在起訴書中提出量刑意見?!?/p>

    人大支持讓檢察機關懲治腐敗犯罪更有信心

    司法是解決各類社會矛盾的“集散地”和“終點站”,牽一發(fā)而動全身。司法體制和機制方面的許多改革,必須凝聚多種力量才能推行。

    今年兩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的一大“亮點”是首次正式提出:“人大監(jiān)督與‘一府兩院’的工作,目標是完全一致的,不是相互掣肘,不是唱‘對臺戲’?!笔紫蠓ü偻鮿倏≡诜ㄔ旱墓ぷ鲌蟾嬷幸脖硎痉ㄔ骸耙婪ń邮軝z察機關及各方面監(jiān)督”。

    “今年的司法環(huán)境是前所未有的,令人振奮。人大與‘一府兩院’以及‘一府兩院’彼此之間的關系更加協(xié)調,更加和諧,注定我國的司法工作又將邁入一個新階段,檢察機關的反腐敗工作也將取得更大的勝利?!比珖舜蟠?、山西省檢察院檢察長柯漢民向記者表達了他的這份喜悅和信心。

    柯漢民說,人大對檢察工作的支持,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作為國家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人民檢察院履行好“強化法律監(jiān)督,維護公平正義”的重要職責,需要其他機關的支持,尤其是最高權力機關的支持。曹建明檢察長在今年的工作報告中提出,檢察工作還存在“不敢監(jiān)督、不善于監(jiān)督”等不盡如人意的方面。其實,這些方面的不足也與檢察監(jiān)督存在的阻力有關。這種阻力,在基層檢察院的工作中表現得更加明顯,基層地方不大,人與人之間是抬頭不見低頭見,辦案時顧慮多,阻力大。在這種情況下,尤其需要人大的支持。有了人大的支持,檢察機關開展打擊貪污賄賂、瀆職犯罪,強化訴訟監(jiān)督等活動時,就更有信心,更能得心應手,開創(chuàng)檢察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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