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權利社會成員的個體自主和自由在法律上的反映。國家對公民所承諾和維護的權利。是社會所認可的賦予公民個體可做或可不做的自由,包括依照憲法和法律所享有的各種政治、經濟和社會權利。具有以下特征: (1) 主體性。即作為社會主體的公民,正因為享有相應的權利而成其為公民。在這一意義上的公民權利不同于人權,主要在它以積極的政治權利(其中心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使公民成為社會的政治主體。除此而外,其余 各項是包括人權在內的各種權利的共同特征。(2) 社會性。即公民權利乃至權利之為權利,是由社會所認可的,而不是個人的任意主張。權利是被明文寫在憲法和法律中,并由國家權力強制性維護著。(3) 形式性。即社會和國家只承諾公民個體有相應的可做和可不做的自由,但并不保證公民個體實際地能夠做什么乃至于做成什么。比如每個公民都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而國家維護這一權利只表現(xiàn)在糾正任何非法剝奪任何公民該權利的行為,而并不保證每個公民都能實際地接受高等教育。中國憲法對公民權利的地位作了明確規(guī)定。中共十六大報告中指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之一即是人民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權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
????(上述辭條引自奚潔人主編:《科學發(fā)展觀百科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07年10月。未經授權,請勿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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