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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因公安機關弄錯案發(fā)日期 被關5年冤獄
 

青島新聞網 2009-01-09 14:12:45 中國青年報

  現(xiàn)有新聞評論 新聞報料

????核心提示:匡增武,是湖南祁東縣太和堂鎮(zhèn)黃泥橋村人,6年前,他被以搶劫罪名(首犯)判處6年有期徒刑。在服刑5年之后,最后卻發(fā)現(xiàn),公安機關把發(fā)案日期弄錯了。13日,匡增武涉嫌搶劫案將二審開庭。

??? 1月13日,匡增武涉嫌搶劫案將二審開庭。

????6年前,他被以搶劫罪名(首犯)押上法庭,被判處6年有期徒刑。在服刑5年之后,最后卻發(fā)現(xiàn),公安機關把發(fā)案日期弄錯了,發(fā)案當天他因故被拘留在拘留所,根本沒有作案時間??镌鑫浜尥噶艘驗楦嬌刹堪l(fā)生沖突而導致的那次拘留,6年之后,已經步入而立之年的他卻異常感激拘留所的那些日子。因為,如果不是那次拘留,后來他莫名卷進去的搶劫罪名,恐怕一輩子也無法洗脫。

????6年前,他26歲,湖南祁東縣太和堂鎮(zhèn)黃泥橋村人。2002年,對于出生于1976年的匡增武來說非常不順,他連續(xù)3次卷入治安和刑事案件之中。那一年,他原本在廣東打工,卻因故離職回家。

????他的嫂子因為涉嫌超生,2002年3月31日晚上被當地計生干部強制帶走。他連忙趕到鎮(zhèn)政府,與干部發(fā)生沖突,被當地派出所抓住,第二天宣布拘留,一直到4月9日才從拘留所回家。

????2002年4月10日,他回到家后到家附近一個磚廠跟朋友喝酒、打牌,晚上再一起看電視。因為缺了兩顆牙齒,當地人叫他“缺牙巴”。而這個外號給他帶來了噩運。

????2002年8月25日上午,他到另一個鎮(zhèn)去趕集。下車不久,一輛警車突然停在他面前,車上沖下的幾個人不由分說把他架上了車。抓他的是祁東縣步云橋鎮(zhèn)派出所的民警,原因是步云橋鎮(zhèn)兩個村民因為宅基地發(fā)生糾紛導致傷害案。當年的3月和5月,一方當事人請人毆打另一方,致人輕傷,而參與者中有一人外號叫“缺牙巴”。警方認定就是他。

????匡增武的說法是,3月底他有一次去步云橋鎮(zhèn)趕集,到一個同學家中玩,在街上觀看了打架的情況,但是自己根本沒有參與打架,他根本不認識那些被處罰的人和當事人。

????可是第二天他被送到拘留所,下午又被送進看守所。第二次來提審他的人又變成了他家所在地的太和堂鎮(zhèn)派出所民警,說他涉及一起搶劫案。

????太和堂鎮(zhèn)與邵陽縣交界,經過當地的邵陽運煤車特別多。根據當地警方的說法,2002年4月10日晚,邵陽縣車主吳收蓮晚上送煤去祁東,8時許在太和堂鎮(zhèn)被一群人搶去一對金戒指、一對金耳環(huán)和一臺手機。這次搶劫還沒結束,另一臺已經送煤返回的邵陽車也到了,車主黎明也被搶走1600元貨款和一臺手機。

????祁東縣公安局接到報案后,立即成立專案組,具體由太和堂鎮(zhèn)派出所負責。此后又發(fā)生多起搶劫案。在經過4個多月的偵查后,幾名罪犯被抓獲。這些人供出的“匪首”,外號就叫“缺牙巴”,名叫匡增武。就這樣,當匡增武被步云橋派出所拘留后,太和堂鎮(zhèn)派出所也正在找他。

????拘留所里策劃搶劫?

????匡增武不知道到底是怎么回事,就這樣遭到了辦案民警的“特殊照顧”。

????匡說,那幾天他幾乎精神崩潰,只好跟民警說他不知道怎么回事,要他們自己問,寫好材料他簽字。之后他稀里糊涂地在材料上簽了字。他說自己沒看具體內容,“那時候不懂法,只想早點出去”。

????在材料上簽字的第二天,辦案民警帶著他到了邵陽縣??镌鑫湟詾檫@下可以還他清白了,受害者總不會連兇手都不認識。但來的幾個被搶者,看了他后沒有反應。

????后來警方出示的材料說,他們帶了7個人去辨認,受害人指認了匡增武。幾年之后,受害人證實了這一說法,并稱不認識匡增武。不過當時他們也無法肯定他到底參加沒參加搶劫。檢察院干警找他復核時,他一再否認參與了搶劫。但是因為這時大家都沒有意識到發(fā)案時間的漏洞,并未引起檢方的重視。

????案件很快進入審判程序

????匡增武的父親匡代耘聽到兒子被抓的消息時,正在廣東做點小生意。那時他得知兒子被抓的原因就是打架。對此他沒太在意,心想如果真打架了,該怎么處理就怎么處理吧。到了2002年10月,一個鄰居告訴他,匡增武是因為搶劫被抓,而且是主謀,當地縣里的《祁東報》發(fā)了一個整版的報道,標題為《省道上的較量》。

????這個報道根據警方提供的信息,詳細報道了此案案發(fā)到偵破的過程,在最后一段寫到了匡增武,說他是一個“三進宮”的主兒,組織了七八個人進行搶劫。

????匡代耘被震住了

????不過,文章最后一部分的一句話引起了他的懷疑。這句話說:“4月6日晚上,他(指匡增武)在世紀網吧里對王建明等5人說:‘手頭缺錢花,大家跟我去干一樁大買賣,搞邵陽運煤車的錢怎么樣?’”

????他突然想起,好像那段時間兒子被拘留了,人在拘留所,怎么會去搶劫?他趕快找到村里的計生專干,確定他兒子4月1日到4月9日都在拘留所。

????匡代耘趕快去找在祁東縣城的一個叔叔匡棟、一個離休干部,一起去找律師。但是律師費要1700元,匡家很窮,拿不出這筆錢。

????匡棟思考了一會兒說,律師就不請了,案子他們判不下。他的看法是:4月9日是自己去拘留所接匡增武出來,并幫他交了伙食費的,當天晚上匡增武還住在他家,4月10日才回到太和堂鎮(zhèn),因此4月6日預謀搶劫是肯定不存在的事情。

????其他被告人不認識“主犯”

????正是基于這一想法,匡增武在沒有代理人的情況下經歷了一審。雖然在法庭上一直否認參與搶劫,但祁東縣法院一審還是判決他構成搶劫罪(6年有期徒刑)和尋釁滋事罪(6個月有期徒刑),合并執(zhí)行6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5000元。

????判決書稱,被告人匡增武在本案偵查階段對自己糾集他人進行搶劫作案的犯罪事實曾供認不諱,同案犯王建民等人均指認匡增武不但參加搶劫,而且起了主要作用。原本期待法院還他清白的希望破滅了,匡增武非常失望,心里很不服氣,在宣判后的第二天就上訴。

????第一次開庭,匡代耘并沒有收到通知,還是另一位犯罪嫌疑人的岳父(隔壁村人)告訴他的。他趕過去,但被禁止進入法庭,直到庭審結束,他才遠遠地看到兒子被押進囚車。接到判決書后,他和叔叔匡棟一起趕到衡陽市中級法院遞交上訴狀。法官問他請不請律師,他說沒錢,請不起。法官提議說,那你們兩個就當他的代理人嘛。他們一想也對,就同意了。

????二審還是在祁東縣法院進行。開庭當天早上,中院法官打電話通知匡棟,匡棟連忙打電話告訴匡代耘。等到他們進入法庭時,庭審已經開始。

????庭審發(fā)問階段,匡代耘又發(fā)現(xiàn)了一個奇怪的現(xiàn)象:一起4個被告,匡增武說不認識他們3人,而另外3人中的2人說不認識匡增武,一人說認識,但是是在發(fā)案當天晚上才認識的。一份祁東法院出示的庭審記錄證實了這一點。

????這一現(xiàn)象引起了匡代耘的注意:匡增武與其他被告人在案發(fā)前并不認識,怎么會一起去搶劫?但衡陽市中級法院維持了原判。匡增武崩潰,心里很絕望?!爱敃r想,認命算了,到監(jiān)獄里好好表現(xiàn),爭取早點出去?!?/p>

????二審宣判后匡代耘去看兒子,他確信兒子是被冤枉的。他對兒子說,就是拆屋賣瓦、砸鍋賣鐵,也一定要幫他恢復清白。之后,匡增武被關押到衡州監(jiān)獄服刑。

????還兒子的清白

????雖然兒子進了監(jiān)獄,但是匡代耘并沒有放棄。2003年10月上旬,他決定去找受害人了解情況。通過太和塘鎮(zhèn)一些運煤司機,他了解到了兩名受害車主的地址。

????到了邵陽縣,他先去找受害人吳收蓮,但她因故不在家,已經去了廣東。他丈夫要他去找另一名受害人黎明??锎耪业嚼杓?,見到了黎明的父親黎三元。

????匡留了個心眼,說自己是祁東縣司法局的干部,想了解黎明被搶案的一些情況。他隨口問案發(fā)是哪一天,結果黎三元說是4月7日??锎糯蟪砸惑@,以為他記錯了。黎三元連忙解釋,他有賬本記載的。

????黎三元翻出了那本賬本,匡代耘發(fā)現(xiàn)4月7日那天記載的是送煤一車,一共1850元,欠350元。而在下面一行,則清楚地寫著:“晚上9點半被搶走1600元,手機一臺,駕駛證一本”。

????而在10號那天,記載的卻是:“下雨?!?/p>

????匡代耘問記載“下雨”是什么意思,黎三元回答說就是下雨,沒有出車。

????聽到這里,匡代耘說自己的心都要跳出來了:發(fā)案時間是4月7日,那個時候匡增武還在拘留所,這就意味著他根本就沒有作案時間。

????他怕弄錯了,又進一步了解情況。黎三元解釋說,日記是他妻子記的,記賬有兩個原因,一是跟他兒子結算工資(他的車,兒子幫忙開),二是有些煤送出去后沒收到賬,要記下來。

????他連忙讓黎三元出了個發(fā)案時間是4月7日的證明,然后跑到衡陽拿給中級法院的法官看。法官沒有表態(tài)。

????2003年10月中旬,匡代耘和他的叔父匡棟再次去了黎家,將賬本復印了回來。

????之后,他們想到自己取證不具權威,又回到祁東聘請一位律師再次去了邵陽縣黎家,律師做了詢問筆錄。這次見到了受害人黎明。黎明告訴他們,當天他收了1500元貨款,身上帶了100元,正好被搶了1600元。黎明還說了當時辨認疑犯時只見了一個人。

????律師又找到受害人吳收蓮家,仍然沒有見到她,她家也沒有記錄,不過提供了買煤老板的地址。

????回到祁東后,匡代耘和律師又先后找到黎明和吳收蓮賣煤的買主。

????兩個買主都記了賬,日期都是4月7日,他們記賬的金額跟賣主描述的完全吻合。其中黎明的買主記錄的是:“付司機1500元,下欠350元”。為了讓證據進一步有效,匡代耘在律師的建議下請了公證處的工作人員先后去了4個地方,對證據進行公證。(作者 洪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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