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wǎng)貴陽4月15日電(記者何云江)貴陽一名高中女學生因在校表現(xiàn)不好,學校作出“勸其退學”處分決定后不再允許其繼續(xù)就讀,學生遂向法院狀吿學校。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終審認為“勸其退學”不具強制性,學校卻強制性地不允許該生到校上課程序違法,遂判決校方撤銷這一“處
分決定”。
這名女學生于2005年8月就讀于貴陽某學校高一年級,在學校軍訓期間兩次借故毆打一羅姓同學。在校學習期間,她還對與其不和的同學進行威脅、辱罵,對老師的批評教育亦有不滿言詞。學校認為該生行為嚴重影響了班級正常教學秩序和少數(shù)同學的正常學習生活,遂根據(jù)學校自定的《違紀學生處罰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決定給予其“勸退”處分。處分決定送達后,學校即不再允許其到校讀書。
這名女學生不服,向貴陽市教育局提出申訴未果后,遂向烏當區(qū)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之后,該生又不滿一審法院維持學校所作處分決定的判決,上訴至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貴州省普通高中畢業(yè)會考學籍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學生一個學期內曠課時間累計達一個半月,經(jīng)教育仍不改正者,可令其退學……”。而該校依據(jù)《辦法》制定的《違紀學生處罰條例》,將“退學”分為“勸其退學”和“勒令退學”兩種,不符合《辦法》的規(guī)定!皠衿渫藢W”從字面意義上理解不具有強制性,也不應該是一種處分,但學校就此不再允許當事人到校上課,實際執(zhí)行的是強制性的“勒令退學”。故學校所作的“勸其退學”處分決定程序違法,應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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