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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副局長6年內(nèi)兩次被抓羈押923日 終判無罪

青島新聞網(wǎng)  2006-11-25 14:15:35 山西晚報

 

    核心提示  

  這是一起轟動河津的案件。直到現(xiàn)在,這起案件仍然余音未了。

  河津市公安局副局長吳向明在6年內(nèi)兩次被抓,前后在兩省四縣(市)的4個看守所度過了923個被羈押的日子,其間經(jīng)歷了全程錄像的公開審判、電視臺實況轉播的公開宣判、被當
成“犯罪分子”遭捆綁、剃了光頭上了萬人公捕大會……隨著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兩次終審判決無罪。

  2006年8月25日,吳向明向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同月,河津市政法委向運城中院遞交報告,要求對吳向明案件進行再核查、再追訴。

  作為一名公安局副局長,吳向明為什么兩次遭遇牢獄之災?運城中院為什么兩次改判無罪?被判無罪的吳向明應該得到國家賠償嗎?

  河津奇案兩次被抓均被判無罪

  第一次被抓,他被羈押373天

  吳向明第一次被抓,是在1999年6月15日,當時40歲出頭的吳向明是河津市公安局最年輕的副局長。

  被抓3天后,吳向明被刑拘,羈押于陜西省合陽縣看守所,9個月后,河津市檢察院以貪污罪對吳提起公訴,指控其借負責公安局巡警隊設卡值勤的機會,將114000元勞務費據(jù)為己有;在擔任清澗派出所所長期間,將清澗鎮(zhèn)政府的5萬元經(jīng)費據(jù)為己有,兩項共計貪污164000元。

  2000年6月,河津市人民法院認定,吳向明擔任清澗派出所所長期間,侵吞公款4萬元,對其“判三緩四”,其余124000元“貪污款”因證據(jù)不足,不予認定。吳向明堅稱自己沒有犯罪,提起上訴。

  2000年12月,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開庭審理,認為一審法院在清澗派出所賬目底數(shù)不清、是否有4萬元公款被侵吞的情況下,認定吳貪污4萬元證據(jù)不足,故判決吳向明無罪。其間,吳向明被羈押373天。

  這次被判無罪后,吳向明多次找有關部門請求平反、恢復工作和職務。多名知情人向記者證實,吳的數(shù)十次奔波均無功而返。

  2002年6月,吳向明和河津某領導發(fā)生爭吵,吳向明在領導面前怒拍桌子。

  第二次被抓,輾轉羈押550天

  “拍桌子”事件發(fā)生不久,河津發(fā)生了一起聳人聽聞的爆炸未遂案。7月10日,有人向市委常委家屬院扔了一包炸藥,所幸沒造成人員傷亡。據(jù)鑒定,“這是一起有預謀、有目的、性質(zhì)極其惡劣、手段極其殘忍的重大報復殺人未遂案!

  2002年7月19日,吳向明再次被抓。次日,吳因涉嫌賭博被刑拘。其間,辦案人員就這起爆炸未遂案對吳向明進行了詳細訊問。

  2002年8月,因賭博罪不成立,吳向明又被以涉嫌妨害作證被逮捕。3個月后,河津市檢察院以妨害作證罪、貪污罪對吳提起公訴,2003年1月,河津市法院對吳向明公開宣判,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但是,18天后,吳向明拿到了一份與公開宣判內(nèi)容完全不同的判決書,認定吳向明借負責公安局巡警隊設卡值勤的機會,收取勞務費,將公共財產(chǎn)非法占為己有,構成貪污罪,刑期從10年加到了12年。此外,還認定吳向明擔任清澗派出所所長期間侵吞公款4萬元,且唆使內(nèi)勤作偽證,造成嚴重后果,構成妨害作證罪,刑期1年。

  記者在河津市采訪時,一位退休干部出示了一盤錄像帶,錄像帶所顯示的畫面是2002年8月7日,河津市召開萬人公捕公判大會,昔日英氣勃勃的公安局副局長被剃成光頭,反綁雙手,臺下上萬群眾翹首觀看,議論紛紛。

  2003年7月,這份經(jīng)過修改的判決書被運城中院裁定撤銷,理由是,“原審(一審)判決書主文與公開宣判內(nèi)容不同,且增加了罪名和刑期,嚴重違反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到對本案的公正審理……”2003年10月,河津市人民法院經(jīng)過重審,又維持了原判。

  2004年4月19日,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做出終審判決,認為原判認定吳向明犯貪污罪、妨害作證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故判決吳向明無罪。其間,吳向明被輾轉羈押550天。

    吳向明向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國家賠償

  反響強烈 河津各界議論紛紛

  2005年7月,經(jīng)河津市委常委會議決定,河津市委組織部發(fā)文———“恢復吳向明同志市公安局副局長職務”。此前,吳向明案件在河津各界引起強烈反響。

  河津市幾位不愿透露名字的政法界人士向記者表達了各自觀點。他們說,身為公安局副局長,吳向明兩次被抓,后來兩次被判無罪,這樣的遭遇即使在全省、全國范圍,都屬罕見。且不討論案情,令人深思的是案情之外的諸多現(xiàn)象:吳向明第一次被判無罪后,曾向有關領導請求平反、恢復工作和職務,這究竟算依法辦事還是反攻倒算?一審法院公開宣判后,又修改判決書,另加罪名刑期,這樣的“靈活執(zhí)法”被廣泛質(zhì)疑,作為執(zhí)法部門對此又作何解釋?

  “凡事有度,物極必反。即使吳向明有罪在身,圍繞該案的某些做法也值得商榷!边\城市一位領導向記者坦言,“這些做法令人心生疑竇,究竟是在懲治腐敗還是在打擊報復?”

  余音未了還要“再追訴”?

  2006年8月25日,已經(jīng)官復原職的吳向明向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國家賠償。

  “長達6年的冤案宣告結束,恭請支持我的賠償請求吧!眳窍蛎髟谫r償申請書上寫到,“兩次錯捕錯判,尤其被剃光頭、掛上紙牌、捆綁至萬人大會上糟踐,使我受到極大欺辱和摧殘。孩子學習被荒廢,年邁的母親差點命喪黃泉,岳父神經(jīng)失常,雙目幾乎失明。人的一生有幾個6年?6年對于一個家庭是何等漫長!如今,我和家人傷痕累累、身心疲憊,其中悲苦不堪言表。”

  “吳向明就是想要一個說法,哪怕只賠償一分錢,至少能證明一個態(tài)度!迸c吳相熟的某律師告訴記者,“關鍵是賠償背后的責任追究,這才是目前最敏感、最棘手的問題!

  記者采訪時得到的資料顯示,就在吳向明提請賠償?shù)漠斣,河津市委政法委向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報告,表示“運城中院的兩次無罪判決,一審法院始終感到不解,公訴機關始終持有異議,廣大干部群眾反響強烈……”希望對吳向明案進行再核查、再追訴。該資料還顯示,河津政法界部分領導認為運城中院的判決有失公允。上門采訪無果,記者向上述領導分別打電話求證,他們表示,對于運城中院的兩次無罪判決,確實無法接受。

  “這兩次判決是中院審委會集體研究決定的,能經(jīng)得起任何考驗,我們問心無愧。”曾經(jīng)兩度審理吳向明案件的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王金梁對記者說。

  ■尾聲

  11月15日下午5時,記者第三次來到河津市公安局,希望面見副局長吳向明。

  空蕩蕩的大樓,只有三樓吳的辦公室亮著燈,記者再三敲門,無人應答。當晚,記者撥通吳的電話,吳沉默許久,只說了兩句話,“事情已經(jīng)過去。為了河津的穩(wěn)定,我不想再說什么!比缓笠宦曢L嘆。 采寫:本報記者 郭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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