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武長鵬)今年2月,靈璧縣公安局民警張躍,因向上級領導反映問題,被公安局開除。之后,他又被縣局以打電話擾亂辦公秩序為由拘留15天。后張躍質疑公安局存在違法行政行為,將縣公安局告上靈璧縣法院,7月14日,靈璧縣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
民警訴訟:縣
局是打擊報復
張躍在法庭上說,因工作問題多次向縣局反映,在縣公安局未能得到任何答復后,張躍決定向上級相關部門反映該問題,只是因為他與同事通了6個電話,就被拘留15天。
與張躍通過電話的一位同事當庭說,是他先打電話找張躍的。當?shù)弥霞壖o委部門來靈璧調查公安局長王建華和“靈璧交警食物鏈”案件后,同事打來電話說,能不能再找?guī)讉人,向紀委反映一些問題,后來張躍與同事又聯(lián)系了幾次,最后因故放棄了找紀委的想法。
根據張躍的陳述,今年2月23日,靈城分局的領導將張躍傳喚到分局,隨后張躍被縣刑警大隊控制起來,第二天下午,縣治安大隊認為張躍打了6個電話,鼓動人上訪,擾亂了縣局的辦公秩序,將其報送行政拘留15天。張躍拿出縣公安局開具的拘留決定書,上面有關拘留張躍的理由是:張躍于2月23日下午,通過電話聯(lián)系我局工作人員,其行為干擾了我局的正常工作秩序,現(xiàn)決定,予以行政拘留15天。
“我向紀委反映問題犯法嗎?縣局這么干是打擊報復!睆堒S說。
縣公安局:拘留是依法行政
“我局對張躍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是正常的依法行政行為,不是打擊報復!痹谕彆r,靈璧縣公安局的代理人認為,張躍通過電話聯(lián)系本局非正式民警徐某、婁某等4人向上級紀委反映問題,其行為擾亂了縣局的正常工作秩序,致使全局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在張躍被拘留15天后,他向靈璧縣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結果復議機關認為,依法信訪是公民的合法權利,但是反映訴求必須依法進行?h局代理人拿出復議結果說:“在上級機關來靈璧辦案期間,張躍違反信訪條例,電話聯(lián)系他人上訪,屬于擾亂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行為,縣政府維持了縣公安局的行政處罰決定!
同一批號傳喚證內容相異
在庭審中,張躍拿出今年2月23日,縣公安局對其進行傳喚的0201號證明,記者看到,上面蓋著縣局的公章,并且有張躍本人的簽名確認。這份傳喚證上寫的是:因張躍涉嫌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張躍在2月23日下午16時55分到縣公安局接受訊問!爸,縣局有人找我談話,我沒有同意!睆堒S說,他以為是因為拒絕了談話,才導致了公安局的傳喚。
而縣公安局也向法院提供了一份相同批號的傳喚證,其內容卻完全不同:因張躍涉嫌擾亂機關單位正常辦公秩序,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張躍在2月23日下午16時到縣公安局接受訊問。記者在這份傳喚證上,沒有看到縣局的公章,也沒有張躍的簽字。
“這份證據,我是在庭審看對方證據時看到的,當時很奇怪,問縣局代理人是怎么回事,對方沒有回答!睆堒S說,兩份同一批號的傳喚證,核心內容卻完全不同,希望法院能夠查出真?zhèn)!拔乙憘公道,因為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狈ㄍ袢招。來源:安徽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