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柏芝
張柏芝起訴廣西某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肖像侵權一案,經(jīng)兩次開庭審理,昨天上午,由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張柏芝勝訴,獲賠100萬元人民
幣。據(jù)悉,這是目前國內(nèi)名人肖像權官司獲賠數(shù)額最大的一起官司。
官司起因
據(jù)張柏芝的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中天律師事務所朱曉劍律師介紹,2004年6月10日、6月16日,張柏芝在無錫市場上發(fā)現(xiàn)廣西某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下簡稱“美容公司”)在未經(jīng)她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在其生產(chǎn)和銷售的瘦身沐浴露、減肥香皂、洗面奶等3種產(chǎn)品上使用她的肖像。張柏芝認為,這侵犯了其肖像權,遂將該美容公司告到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美容公司停止侵權、登報賠禮道歉、賠償人民幣200萬元等。無錫市中院是按照“侵權行為地”管轄的法律規(guī)定,受理了這起迄今國內(nèi)賠償數(shù)額最大的肖像權糾紛案。
被告方:曾委托索芙特簽約
今年3月8日、4月10日,法院兩次開庭審理此案。被告美容公司否認了張柏芝的指控,他們稱該廣告合約是他們委托早與張柏芝有廣告協(xié)議的廣西梧州索芙特保健品有限公司(下簡稱“索芙特公司”)與張柏芝簽訂的,因而不存在侵權行為,為此美容公司還向法院提供了委托索芙特公司進行產(chǎn)品銷售和宣傳的委托書。
法院:判定張柏芝獲賠100萬
不過法院認為該委托書只有索芙特公司名稱,沒有索芙特公司公章,也沒有索芙特公司同意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而且即使美容公司與索芙特公司之間存在委托關系,但本案所涉3種產(chǎn)品不屬于廣告合約中約定可以使用張柏芝肖像的產(chǎn)品之列,因而認定被告為侵害張柏芝肖像權。
按照張柏芝與索芙特公司簽訂的廣告合約中的約定,張的廣告宣傳(合約廣告使用期2年)酬金為港幣250萬元,無錫市中院綜合被告美容公司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jié)、侵權后果和影響,并參照上述張柏芝形象代言的酬金,最終判定被告應賠償張柏芝人民幣100萬元,并停止侵權行為,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等。(文/李克誠
趙正輝)
責任編輯:林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