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wǎng)合肥4月1日電(安商文)曾被安徽桐城市檢察院以構(gòu)成徇私舞弊為由關(guān)押80天的民警嚴寒松,在經(jīng)法院終審宣判無罪后,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裁定桐城市檢察院賠償嚴寒松5000余元。
2003年,因為一起摩托車盜竊案件,時任桐城市唐灣鎮(zhèn)唐灣派出所副所長的嚴寒松被桐城市檢察院以
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為由,起訴到法院。同年11月27日,桐城市法院對被告人嚴寒松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嚴寒松知道摩托車是被盜物品后,未經(jīng)立案審批程序即予扣押,并用代收罰款收據(jù)代替扣押清單,程序違法,但不屬于徇私舞弊。檢察院起訴的罪名不成立,嚴寒松無罪。宣判后,桐城市檢察院向安慶市中級法院提起抗訴。2004年2月25日,安慶市中級法院終審裁定原判宣告嚴寒松無罪正確,桐城市檢察院的抗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裁定檢察院賠償
2005年2月20日,嚴寒松以被錯誤逮捕為由,要求桐城市檢察院予以刑事賠償,未獲答復(fù)。同年5月19日,嚴寒松向安慶市檢察院申請復(fù)議也未獲答復(fù)。同年8月30日,嚴寒松向安慶市中級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要求桐城市檢察院為其恢復(fù)名譽、職務(wù),公開登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因被錯誤逮捕造成的損失及精神損失費近60萬元。
同年12月27日,安慶市中級法院賠償委員會認為,嚴寒松已被法院生效判決宣告無罪,桐城市檢察院對嚴寒松所進行的逮捕,即屬于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進行錯誤逮捕,依法應(yīng)承擔賠償義務(wù),按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支付嚴寒松被實際羈押80天的賠償金共5106.40元。桐城市檢察院的錯誤逮捕行為,給嚴寒松的名譽造成一定影響,應(yīng)在侵權(quán)行為影響范圍內(nèi),為其消除影響,恢復(fù)名譽,賠禮道歉。嚴寒松的其他賠償請求不屬于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賠償損失范圍,賠償委員會不予支持。(完)
責任編輯:王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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