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新華社電 昨天,《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正式對外公布。條例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日常經(jīng)營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消防、治安情況的監(jiān)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并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
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 該《條例》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國務院發(fā)布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國家公務員禁開娛樂場所
《條例》指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jīng)營活動。
與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jīng)營活動。
曾被強制戒毒者不得從業(yè)
《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或者在娛樂場所內從業(yè):
(一)曾犯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強制戒毒的;(四)因賣淫、嫖娼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地下室不得開設娛樂場所
《條例》指出,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居民住宅區(qū)和學校、醫(yī)院、機關周圍;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建筑物地下一層以下;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qū)域不得開設娛樂場所。
不得宣揚邪教迷信等內容
《條例》指出,國家倡導弘揚民族優(yōu)秀文化,禁止娛樂場所內的娛樂活動含有下列內容: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危害國家統(tǒng)一、主權或者領土完整的;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利益的;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傷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宣揚淫穢、賭博、暴力以及與毒品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教唆犯罪的;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yōu)秀文化傳統(tǒng)的;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內容。
歌舞廳不得接待未成年人
《條例》指出,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除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外,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娛樂場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國人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為其辦理外國人就業(yè)許可證。
凌晨2時至早8時不得營業(yè)
《條例》規(guī)定,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yè)。娛樂場所提供娛樂服務項目和出售商品,應當明碼標價;不得強迫、欺騙消費者接受服務、購買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