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賊勾結(jié)成都鐵警進大牢 二審法院駁回成都火車站派出所8名被告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據(jù)新華社貴陽1月22日電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2日在貴陽開庭,對成都火車站派出所“警賊勾結(jié)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張保觀等8名原審
被告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張保觀等8名原審被告人,案發(fā)前系成都鐵路公安處成都火車站鐵路派出所民警,分別于2005年3、4月間因為涉嫌濫用職權(quán)被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成都鐵路運輸分院決定實施逮捕。鑒于本案的特點是警察以警組的形式與盜竊團伙勾結(jié)作案,11名被告人被合并為3案分別被提起公訴。
2005年12月5日,貴陽鐵路運輸法院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張保觀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馮桃等7人分別被判處4年6個月至6年6個月不等有期徒刑;接正錦等3名被告人因具有自首或重大立功表現(xiàn)等酌情從輕處罰情節(jié),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至5年。一審宣判后,張保觀等8人或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或以具有立功表現(xiàn)、量刑過重等理由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火車站候車廳是旅客進站上車、候車之地,盜竊分子向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交納“班費”、“烤火費”的行為說明其進入候車廳的目的不是為乘坐交通工具,而是為了實施不法活動并尋求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的包庇和縱容。由于各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放棄查緝和打擊犯罪分子的職責,使得盜竊人員長期作案,侵害了廣大旅客的財產(chǎn)安全,嚴重敗壞了公安機關(guān)形象,犯罪情節(jié)嚴重,社會影響惡劣。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