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孫先生與妻子玉玉的婚姻走到了盡頭,二人協(xié)議離婚。他們的離婚協(xié)議書中約定:二人居住的一套房子為孫先生的的婚前財產,現(xiàn)考慮到離婚后兒子由女方撫養(yǎng),同時女方無住房,因此孫先生同意離婚后將此房贈予女方,并協(xié)助女方辦理房產過戶手續(xù)。
離婚后,玉玉和
兒子就居住在這套房屋中,讓她沒有想到的是,三個月后孫先生后悔了,他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贈與房子的條款。
庭審中,孫先生稱:在辦理離婚手續(xù)時,前妻將事先打印好的離婚協(xié)議交給他,讓他簽名,當時婚姻登記機關正要下班,倉促之中,他未詳細看協(xié)議內容就簽上了名字。領取離婚證后,他才發(fā)現(xiàn)這一條款。孫先生認為,自己因重大誤解與前妻簽訂的贈與條款無效,且贈與財產的產權至今尚未轉移,要求撤銷這一條款。
玉玉認為,如果當時沒有贈與房屋這一條款,自己就不會同意離婚。同時她認為,離婚協(xié)議是經過婚姻登記機關審核,屬于政府行為的公證。玉玉要求法院駁回前夫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而不動產的權利轉移,應以依法登記為準。本案中,雙方在離婚協(xié)議中約定將孫先生所有的房屋贈與前妻,但在離婚后,孫先生拒絕交付贈與房屋的產權,F(xiàn)孫先生起訴要求撤銷贈與,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
玉玉提出,離婚協(xié)議經過婚姻登記機關審核,屬于政府行為的公證,前夫不具有撤銷權。法院認為,根據婚姻法規(guī)定,婚姻登記機關只是對自愿離婚的男女當事人,在查明確實是雙方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fā)給離婚證。由此可看出,婚姻登記機關不具公證職能。據此,法院判決,撤銷原被告離婚協(xié)議書中關于男方贈與女方商品房一套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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