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犯之一:王春梅。
從四川趕到?诿苤\搶劫,害怕罪行暴露殘忍殺人分尸,?谑兄屑壢嗣穹ㄔ航找粚徟刑巸擅凶铀佬,一名女子無期徒刑。
從四川趕到?诿苤\搶劫
據(jù)了解,2005年5月22日,袁勇、蔣波、王春梅通過電話商議,決定由王春梅提供搶劫對象,由袁勇、蔣波實施搶劫。
5月26日晚,袁勇、蔣波專程從四川趕到海口與王春梅會合,并入住一酒店。之后,三人商議后決定由王春梅將同其一起居住的孟某誘騙至酒店實施搶劫。5月28日,袁勇、蔣波因擔心孟某認識王春梅,搶劫后罪行會暴露,兩人決定搶劫后殺人滅口。
害怕罪行暴露殺人分尸
5月28日17時許,按照事先的約定,王春梅將孟某騙到酒店房后借故離開。隨后,袁勇、蔣波用菜刀架在孟某的脖子上,用封口膠封住孟某的口和眼,并捆綁住其手腳,搶走孟某隨身攜帶的一部手機、一塊浪琴手表、一條項鏈、一條手鏈等共計價值12680元人民幣的物品。同時,王春梅回到住處,取出孟某的五張銀行卡及存折交給袁勇、蔣波。袁勇、蔣波遂又脅迫孟某說出銀行卡密碼。當日21時許,袁勇持孟某的銀行卡到銀行的取款機上取走現(xiàn)金18900元人民幣,并分給王春梅現(xiàn)金10000元人民幣及浪琴手表、項鏈、手鏈。
次日凌晨5時許,蔣波用手機充電器電線勒住孟某的頸部,袁勇用枕頭、手捂住孟某的嘴,又掐住孟某的頸部,直至孟某不再掙扎。隨后,袁勇、蔣波又將尸體抬入衛(wèi)生間內(nèi),用菜刀砍下孟某的身體的頭部、四肢,將尸體肢解為四塊,并將尸塊、作案工具及孟某的衣物等裝進行李袋內(nèi)。分尸完畢后,袁勇將王春梅叫來,并告訴其已經(jīng)將孟某殺害。于是,袁勇與王春梅先將裝有部分尸塊及衣物的行李袋拋至?谑袨I海西路觀海臺段公路的涵洞附近的草叢中,在返回賓館途中,袁勇、王春梅又購買一個行李箱,蔣波將其余的尸塊裝進新買的行李箱內(nèi),三人將尸塊再次拋至?谑袨I海西路觀海臺段公路的涵洞附近的草叢中。
作案后,三人從海口逃回成都,期間,又用孟某的銀行卡取走現(xiàn)金共計人民幣76036元。
一審兩人死刑一人無期
?谥性簩徖碚J為,袁勇、蔣波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財物,惟恐罪行敗露又故意殺人滅口,其行為分別構(gòu)成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王春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被告人袁勇、蔣波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亦構(gòu)成搶劫罪。三人采取暴力、脅迫手段搶得財物總價值107616元,且袁勇、蔣波在搶劫后殺人滅口,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依法均應予以嚴懲,數(shù)罪并罰。
?谥性鹤鞒鲆粚徱怨室鈿⑷俗锖蛽尳僮锱刑幵隆⑹Y波犯死刑;以搶劫罪判處王春梅無期徒刑。
判決后, 三人均表示上訴。
作者:紀燕玲 黃葉華
責任編輯:林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