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他人攬到工程,卻沒有得到相應的“好處費”,宋某為此將邱某拘禁并搶走了他的10萬元港幣。宋某被抓獲后,一審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處他有期徒刑兩年。但檢察院認為,宋某還犯有敲詐罪。
23日,記者了解到,市中院認為宋某和邱某之間確實存在“好處費”的約定,宋某也按照約定給宋某聯(lián)系了招標單位,因
此不能排除邱某在宋某的幫助下攬到了工程的可能,最終維持了原判。
2002年11月,邱某參加某醫(yī)院的工程競標,并找到在市北區(qū)房產(chǎn)局的宋某幫忙疏通關系。在宋某的聯(lián)系下,邱某請到了工程競標辦公室的負責人,并在隨后的競標中獲勝。但是邱某拿到工程后,卻沒給宋某相應的好處費。
2003年12月,宋某將邱某綁到了嶗山區(qū)一家酒店,在索要了邱某2300元現(xiàn)金后,又逼對方寫了一張30萬元的欠條。兩天后,放走了邱某。2004年2月21日,宋某再次向邱某要錢。邱某付給了對方25000元,他隨身裝有10萬元港幣的皮包又被宋某搶走。 (記者
于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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