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梁治平
2005年《財富》全球論壇在北京舉行。一時間,中外企業(yè)界巨子云集北京。逢到這樣的盛會,媒體自然不甘落后,朋友聊天,也免不了要拿它做談資。那天看到一則電視采訪,被訪者是中國一位《財富》雜志的資深研究者。在被問到那些聲名卓著的中外企業(yè)家們有何不同的時候,被訪者回答說,西方的企業(yè)
家成功之后愿意回報社會,中國的企業(yè)家卻沒有這樣的習慣。
有兩個美國朋友告訴我是文化傳統的差異。這種解釋讓我想到秘魯經濟學家德·索托在談到比爾·蓋茨時講的一段話。他問,在個人天賦之外,蓋茨的成功有多少應歸于其文化背景和“新教倫理”,有多少應歸于美國的法律制度?如果沒有專利法的保護,他能有多少個軟件發(fā)明?沒有可以執(zhí)行的合同,他能夠實現多少交易?沒有有限責任制度和保險制度,他最初能承擔多大的風險?沒有完備的所有權記錄,他能積累起多少資本?沒有可交換的所有權表述,他可以聚集多少資源?如果不能發(fā)行股票,他能使多少人變成百萬富翁?如果不能用恰當的所有權工具把分散的工業(yè)組織起來,他能從多大規(guī)模的經濟中受益?最后,沒有合法的繼承制度,他又如何把他建立的微軟帝國傳遞下去?
我沒有去查證這個萬人羨慕萬人恨的比爾·蓋茨已經向社會回報了多少,但是據說他曾經表示,在他百年之后,他個人財產的絕大部分都將捐贈給社會公益事業(yè)。比爾·蓋茨當然可以自由而合法地把自己的全部財產都留給其子孫,但是根據美國的法律,這筆數額巨大的財產扣了遺產稅便十去其五,傳到繼承人手里,交了個人所得稅又要十去其三,最后剩下的“多乎哉”?相反,如果比爾·蓋茨愿意把他的錢用來建造博物館、醫(yī)院、學校或者資助各種公益事業(yè),那他就一分錢的稅也不用付,同時卻可以名垂青史,除了被后人記住這是一個有頭腦的生意人,還落下一個樂善好施的好名聲。
當然,我愿意相信文化的作用。我相信驅使那些企業(yè)家作出善舉的不僅僅是金錢上的計算,還有發(fā)自內心的懺悔、感恩、善念、奉獻意識和成就感。就此而言,個人的修為和信仰,還有社會的好惡與風尚,都會對企業(yè)家的行為產生影響。但是無論如何,制度的激勵和引導決不是可有可無的。
說到中國的企業(yè)家,盡管我不清楚他們當中多少人有信仰、有善心,愿意適時地回報社會,但我確知,與其說我們的社會里缺乏回報社會的企業(yè)家,不如說我們缺乏鼓勵企業(yè)家回報社會并且為之提供便利的制度,F行的稅收制度對企業(yè)家的社會公益性捐助沒有優(yōu)惠,這是學者們詬病已久的問題。然而更重要的是,所有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條例、規(guī)章和規(guī)定合在一起設置了各種各樣的限制,使得企業(yè)家們很難根據自己的愿望和社會需要,通過成立與其捐獻目的相適應的社會組織和機構,或者以其他適當方式,輕易地實現他們回報社會的善念。其結果,我們的社會里不但少了許多回報社會的企業(yè)家,而且也少了一種讓這類企業(yè)家能夠浸淫其中并且從中汲取養(yǎng)分慢慢成長的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