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某單位的退休工人。一天,我發(fā)現(xiàn)我當月工資被我的徒弟小王領走了,財務處的出納告訴我說,小王拿著你的工資卡,聲稱你家急用錢,讓他來代領工資,我就把工資給他了。現(xiàn)在小王領取工資后逃走。單位是否應當賠償我的工資?讀者老胡 律師解答:《勞動法》規(guī)定:“工
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由此可知,工資支付的對象應當是勞動者本人。當然在特殊情況下,如果勞動者本人不能親自領取時,只有在勞動者本人有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被授權人才可以代領;而發(fā)放工資的用人單位,則負有相應的審查義務,只有經過審核,才可以將工資交給被授權人。你們單位在沒有認真審核的情況下,就將你的工資交給小王,對于你的損失,你單位負有審查不嚴的責任,應當對你作出賠償。李勤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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